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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
发布日期:2019-04-18 16:17:52    点击量:1192

 (民航发〔2019〕1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探索完善医疗机构与通用航空运营单位间信息沟通、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业务相关标准规范体系,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医疗救护领域的作用,提升航空医疗救护体系和能力建设,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鼓励非试点地区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继续广泛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业务,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建议。

  联系人:中国民用航空局 徐勐、唐赫

  电 话: 010-64091890、64092821

  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丁雯、王莉莉

  电 话:010-68791885、68791778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4日


  附件:

  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我国航空医疗救护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服务的迫切需要,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业与医疗救护事业的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提升服务。坚守人民生命安全与飞行安全底线,严格落实卫生、民航相关法规、规定要求,规范业务流程和标准,提升救护效率和服务水平。
  政府引导,合作创新。政府部门搭建试点合作平台,创新合作模式,整合各方资源,鼓励医疗机构、通用航空运营单位与保险机构、社会力量等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合作。 试点探索,形成规范。选择部分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及时调整、解决试点中发生的偏差和问题,形成相应标准规范体系,对可复制的试点经验及时予以推广。
  (三)试点期限
  从印发本方案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试点目标
  试点结束时,试点医疗机构建立完善、高效的与通用航空运营单位间信息沟通、协同联动机制,为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机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业务相关标准及规范体系奠定基础。
  (五)相关定义
  航空医疗救护试点包括医疗急救与医疗转运两部分内容。医疗急救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将病患者从事故或发病现场转移至医疗机构的飞行活动。航空器的运行应符合《直升机医疗救援服务》(AC-135-68)的要求。 医疗转运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将伤病者从一个安全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安全地点的飞行活动。航空器的运行应符合《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的要求。

 


  二、医疗机构试点范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选取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为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地区。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

 


  三、试点任务
  各试点地区要认真组织实施,按照确保运营安全、业务流程规范、妥善应急处臵的要求,推进航空医疗救护事业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沟通机制。各试点地区民航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民航部门”)、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卫生部门”)应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协同配合,畅通信息渠道;主动沟通有关部门,汇聚发展合力。
  (二)强化安全运营。参与试点的通用航空运营机构要严守安全底线,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航空器及设施设备运行品质,提高应急处臵能力,切实保障飞行安全。
  (三)遵守医疗规范。各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工作,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运送前科学评估、运送中有效衔接,规范开展医疗活动,切实保障运送病人的安全。医护人员相关要求见附件2。
  (四)提高服务效能。统筹提高院前救护调度、通用航空服务、院前院内衔接,逐步完善航空医疗救护网络,提升危急重症救治效率,扩大航空医疗救护服务有效覆盖范围。

 


  四、工作进度 (一)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地区民航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应急处臵预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与责任人。
  (二)组织开展试点。各试点地区应稳妥有序推进具体
  任务,确保试点取得成果。在试点过程中,试点医疗机构自由选择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合作。
  (三)形成标准规范。各试点地区民航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及时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的工作建议。
  (四)总结推广经验。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的试点经验,并向全国予以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试点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共同指导、督促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推进。各试点地区民航、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实施试点方案。
  (二)保障必要投入。各试点地区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可以向相关通用航空企业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及保险机构参与合作,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开展考核评估。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每半年组织对试点工作的考核评估,并依据试点工作实绩,对试点范围、内容等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1.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2.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相关标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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