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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
发布日期:2016-06-09 03:23:40    点击量:1591

(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请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陈志蓉,陈少洲
联系电话:(010)88330402
传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
chenzr@sda.gov.cn
附件: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

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产 品 中 文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填  表  日  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使用。网址:HTTP://WWW.SFDA.GOV.CN
二、除签字外,本申请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本申请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四、填写内容应准确,项目齐全。申请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填表前请阅读《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规定。
五、申报时应当同时提交与纸质申请表内容一致的电子表格。
六、本申请表中填写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文号  
产品名称 中文名称  
 外文名称  
申请企业名称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电  话  
申请保留产品中文名称原因(如需要可另附页):

所附证明资料清单:


申请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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