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机构

议请设立医事仲裁委员会案|2009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或类别的不同,一般设立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庭、行政审判庭、少年审判庭等不同部门法律关系的审判庭。对于专门性案件,尤其是科学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我国已设有专门的审判机构或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如海事法院、铁路法院、专利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经济仲裁委员会、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等等。
然而,目前国内对于医事案件,这一涉及科学性技术性极强的案件,却仍然由一般的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这是很不符合要求的。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法官们一般均不懂医学科学或对此知之甚少,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仅感到力不从心,而且往往错漏百出,如2001年发生在南京的对带环受孕判处医院进行赔偿的案件就是证明,由此而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的产生,激化了医患矛盾,严重打进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又如福州市闽侯县对医生的正常体检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刑一年(此案后被纠正)。四川中江有一流产案件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而当地法院却以医疗事故罪对接生的医生判刑2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竟对一双胎脑瘫儿案件判了190余万元的天价赔偿(此案经专家论证属先天性脑瘫,医院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这样,不仅打击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科学性与严肃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并严重损害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为扭转由外行的法官审判专门性案件的被动局面,减少或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为此,特议请设立医事仲裁委员会,将医事案件交由既懂医又懂法的仲裁人员进行仲裁。医事仲裁的性质类似于劳动争议仲裁,属于行政仲裁范畴,但医事仲裁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与规则,不完全等同于劳动仲裁,也不受《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调整。有关仲裁规则,适用范围、功能、作用、工作程序等,可委托中国卫生法学会草拟,交立法机构讨论通过。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
2009年2月14日
起草人:张赞宁(民建江苏省委社会事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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