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出诊不出诊 病人死亡惹麻烦
作 者: 胡眉岩 邑 法 来 源: 人民法院报 日 期:2007-4-3
今天,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大邑县沙渠镇卫生院承担10%的次要责任,赔偿原告杨华2万余元。
原告杨华认为被告卫生院向社会作出“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病人”的承诺后,一旦接到患者求助,即与患者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卫生院未出车出诊履行抢救义务,应对邓志明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杨华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卫生院赔偿20万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卫生院认为其曾经作出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病人等承诺属实,但免费接送病人一般指重症病人。按照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生无出诊的法定义务,值班医生在晚上12点过后睡觉是符合规定的。因此,双方并未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该事件中无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广告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承诺:“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危重和手术病人”的内容确定,该广告词实系被告发出的要约,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原告杨华受患者委托要求被告派医生出诊的行为是承诺行为,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另认为,邓志明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过程中也存在过错:被告拒绝出诊后,在到安仁镇卫生院治疗路途中,路过被告卫生院时,其本来可以再次前去被告卫生院就诊治疗,但其舍近求远到安仁镇卫生院治疗,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况且,患者在安仁镇卫生院出现病危情况后,卫生院多次建议患者转院却遭到患者家属的拒绝,进而导致患者死亡。
法院最终认为,邓志明的死亡原因,既有被告卫生院的不出诊原因,也有自身延误抢救时间、自身病理等综合因素。其中,原告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卫生院承担10%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