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秦智亮诉前妻穆素英等及回龙观医院强行将自己作为 精神病人送精神病医院住院侵权案

   【案情】
  原告:秦智亮,男,北京清华综合加工厂职工。
  被告:穆素英,女,北京清华综合加工厂职工。
  被告:穆燕英,女,无业。
  被告:穆凤英,女,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职工。
  被告:北京回龙观医院。
  原告秦智亮及被告穆素英于1983年2月结婚,1988年6月离婚。离婚后两人有时仍在一起同居生活。穆燕英、穆凤英系穆素英的姐姐。2001年7月12日,原告因头痛及睡眠不好,在穆素英的陪同下,到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门诊,医生根据穆素英的代述,认为秦智亮处于偏执状态。但根据北京大学第三、第六临床医院的诊断,均未确切认定秦智亮存在精神方面的病症。2001年11月5日,穆凤英到回龙观医院咨询。2001年11月6日,穆素英与回龙观医院电话联系原告入院事宜时,穆素英向医院陈述了其为原告之妻,原告有精神病史。回龙观医院未对穆素英的身份及其与原告之间的关系进行任何审查。2001年11月6日下午3时左右,穆素英、穆燕英、穆凤英带回龙观医院工作人员在原告所在单位工作现场将原告强行捆绑至车内,接到回龙观医院。2001年12月17日上午,原告在其弟的帮助下,未经医院批准离开回龙观医院。原告在回龙观医院共历时41天。原告在入院时初诊为偏执性精神病患者,出院诊断小结为:“患者神清语利、生活自理、一般情况好,否认幻觉,仍可引出嫉妒妄想,不涉及妄想内容时如常人。”原告出院后,一直没有上班,其工作单位共扣除其各项收入4233元。
  秦智亮以穆素英、穆燕英、穆凤英及回龙观医院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上述4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并在其工作单位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原告民事行为能力正常。一个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强制关人精神病医院长达41天,客观上对被强制人精神产生了一定的压力及损害的后果,以及对其正常工作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考虑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另一方面,也避免以后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九)、(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穆素英、穆燕英、穆凤英共同赔偿原告误工损失423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二、穆素英、穆燕英、穆凤英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回龙观医院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评析】
  本案的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穆素英与秦智亮的关系及其权利义务
  本案中,穆素英与秦智亮之间已经离婚,离婚后两人之间虽然有时仍在一起同居生活,但并不能说明他们之间是夫妻关系。根据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此类情形为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离婚后继续非法同居,并不代表着婚姻关系的自动恢复。因此,穆素英与秦智亮之间不存在相互监护及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穆素英以秦智亮之妻的名义,编造秦智亮有精神病史,将之送人回龙观医院的行为侵犯了秦智亮的合法权利。退一步讲,即使二者为夫妻关系,一方也没有权利或者义务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对方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二)回龙观医院应对审查不当导致他人入院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作为精神病治疗的专科医院,由于其救治对象存在特殊性,在救治过程中不得不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但是,这种强制措施必须符合其治病救人的目的。正如所有的强制措施一样,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必须有严格的界限,不得滥用或者被他人所利用。通常情况下,只有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且正在发生危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危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时,精神病医院才可以根据与精神病人具有监护关系的当事人的要求,或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将精神病人接入医院救治。由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医院在将其接人医院住院治疗前,不可能对其有非常确定的判断,而初步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病人家属的陈述,因此,精神病医院应当审查被强制入院者与向其联系者之间是否存在监护关系,而这种监护关系的存在将使恶意利用精神病医院的强制措施的可能降到最低。本案而言,并不存在原告精神病发作而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将其接人医院救治的情况,且回龙观医院接到穆素英要求接原告入院治疗电话联系的前一天,穆素英曾带着原告在北京大学第三、第六临床医院的诊断病历到回龙观医院进行咨询,第二天才向回龙观医院电话联系原告住院事宜,回龙观医院有义务、也有时间和条件对穆素英与原告的夫妻关系进行适当的审查,但其未履行审查义务,仅凭对方之言辞,贸然对正在正常工作的原告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原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回龙观医院在患者入院的审查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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