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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之二??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57条)---医疗科学过失(违反医疗技术规程)。
    是否构成医疗技术损害的判断标准:未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当时”是指医疗损害的当时,不是指起诉时的当时。当时的医疗水平评价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参考:一、医疗损害当时医学会、或者医师协会、或者护理学会等全国性的民间公布的诊疗、护理标准及其他;二、医疗损害当时同家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诊疗、护理标准及其他;三、医疗损害当时国家统一编写教材或者推荐使用的教材。参考各种文献资料,如专著、权威的医学杂志等
    “医疗水平”而不是“医学水平”,即当时患者就医所在医院临床所能达到的水平。附加判断标准:医院资质、医生资质和地区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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