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大陆短期执业注册问题

一、 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五)近6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七)拟聘用医疗机构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协议书;
(八)拟聘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九)该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港澳执业范围和执业规则说明;
(十)拟聘用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执业承诺书;
(十一)内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必须经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二、 负责受理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注册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给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凭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注册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执业注册手续。
四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聘用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与拟聘用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被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取消执业资格的;
(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 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执业的其他情形。
港澳医疗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期间出现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内地短期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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