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7〕185号)

甘肃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卫法监函〔2007〕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此复。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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