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 (2001年4月24日 卫医发[2001]124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医发[200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上都应受理。 此复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