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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

 (2005年8月11日 卫政法发〔2005〕第3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非营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5]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医疗场所的行为,应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进行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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