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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临床用血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

(2005年9月13日 卫医发〔2005〕第367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I临床用血问题的请示》(粤卫[2005]1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临床医疗安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开展的服务项目或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开展的执业项目中如有申请临床用血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临床用血需求。
  此复。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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