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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三大文件,国家卫健委权威解读!

9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织制定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3个文件正式对外发布。同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文件有关情况。众所周知,近年来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等“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快速发展,作为新事物,参与主体多、涉及领域广,隐私安全风险高,3个文件在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准入和监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等方面具有划时代意义。

3大政策创新点

谈及此次文件的政策创新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总结了3点。

一是创新分类管理。 “起草文件前,我们对全国‘互联网+医疗’整体进行了梳理,总体看,医疗领域应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涉及诊断、治疗的医疗核心业务,另一类以健康咨询、信息服务为主,不涉及医疗核心业务,属于医疗服务的辅助、支持范畴。对其中涉及医疗核心业务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从业务内容和人员角度首次划分界限,通过3份配套文件进行分类管理,更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焦雅辉说。

具体来讲,围绕诊疗服务,3个文件对三类“互联网+医疗服务”进行了明确界定: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

二是创新激发活力。《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医师执业注册进行了有条件的适度放开。“互联网医院使用非本机构注册的医师,不用重新注册,进一步激发了医务人员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医疗服务的活力,有利于缓解医疗资源地域分布不平衡的矛盾。”焦雅辉说。

三是创新监管手段。文件明确要求,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对此,焦雅辉表示,建立省级监管平台是审批互联网医院的一个重要前提,如果省里没有建立这个平台,就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要对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等所有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行为、信息安全等。也就是说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必须都接入监管平台。

文件还强调,要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所有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首次提出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文件从国家层面首次提出了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标准,在国际上也是仅有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司局负责人说。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国家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在互联网医院准入方面,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其中,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因此,“独立设置的主要含义是互联网医院可以作为一类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要求不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文件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程序,指出互联网医院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由其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另外,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配合《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专门制定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指出,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等部门。另外,对人员进行了明确,比如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同时,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为“线上”医师定出规矩

“不管是咨询服务,还是诊疗服务,身份识别是患者最担心的一个问题。也就是说,提供服务的医生,到底是不是真正的医生。”焦雅辉说。对此,文件对医师身份进行了严格的管理,明确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在诊疗方面,《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焦雅辉表示,在线开展复诊并且开具处方的时候,医师一定要掌握患者相应的一些病历资料,明确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已经就一种或者几种病有过明确的诊断了。如果是一个初诊病人,查询不到任何病历资料,那么就只能建议他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文件强调,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对此,焦雅辉表示,医师开具的处方,药师应当审核把关。不过,这方面最大的困难不在于信息技术,而是临床药师数量不足。“目前,全国有三百多万的医师,但临床药师只有几十万。所以,推动药师相关立法,加大临床药师的培养力度,增加临床药师数量,是下一步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线上提供服务的医师资质,文件明确医师须有3年独立临床经验。比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则指出,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来源于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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