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深圳市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除外,下同)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6月30日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二、自2015年6月30日起,除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之前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案件审查,统一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但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后的执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除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案件审查。之前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五、本公告调整的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到调整后的管辖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六、本公告所称区属行政机关是指各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
  七、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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