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患纠纷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亮点六: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

 庹明生博士 深圳医学律师
实践证明,公立医疗机构一统天下的情况不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社会办医增加医疗市场中的办医主体,是通过市场的手段配置医疗资源的重要途径。从2009年新一轮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和广东省的层面出台许多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的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这其中有部分来源于深圳市先行先试。比如在2014年4月1日深圳率先废除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选址的限制,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除了这些已纳入更高一层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外,《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条例》)在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方面仍然有不少亮点,表现在首次在法规层面将这些亮点固定了下来,同时这些亮点都是可操作的。 
第一,社会办医和政府办医享有平等权利。《条例》总则第六条宣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同时给出了具体措施“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平等,和谁平等?当然是和政府举办的医疗结构。这样规定看似平实,其实也说出了社会办医的艰难,曾经在这些方面社会办的医疗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是不平等的。写入了《条例》政府就负有保障这些平等权利实现的义务,从操作层面上讲,这些平等权利实现具有可操作性,值得找出来亮一亮。
第二,社会办医和政府办医同等条件下享有平等财政补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分级分类财政保障制度,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业务量、服务质量以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当然财政补助的平等是建立在平等条件下,提供相当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之上的平等。不同级别,不同类别,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质量、业务量不同获得的财政的补助不同。
第三,社会办医在一定条件下享受公共资源的优惠使用。《条例》第十三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这一条主要针对的是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的服务价格是由政府定价,一般是成本定价或者低于成本定价,系公益性质。而非基本医疗服务的服务价格是,是市场定价,允许存在一定的赢利的空间。所以政府仅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优惠使用公共资源的政策,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在较低服务价格下运转。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通过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保证资本获得一定利润。但是,由于医疗资源的缺乏,政府需要励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市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有这样的愿望,设法增加就医的体验吸引市民前来就医。营利性医疗或多或少的会向市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政府和向营利医疗机构提供公共资源优惠使用也是理所当然,但具体到操作层面就是一个难题,不区分医疗机构的营利与非营利一古脑儿的都给予优惠是公共资源的浪费,不符合公共资源利用的原则。该条规定亮点在于一是到鼓励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二是相对合理保证公共资源的利用;三是本条款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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