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

医保套现日赚万元,医生处方权出了什么问题

深圳医学律师
      《医保套现日赚万元,骗子为什么能够得呈》一文中,已经分析了骗子得呈有核心因素是“蛀虫医生”,本文探讨一下“蛀虫医生”作案的工具—处方权。
处方权顾名思义就是开具处方的权利。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十条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即处方权是医疗机构授予给在其处注册的医师开具处方的权利,该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是被授予处方权的医师在授权其处方权的医疗机构内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
 
事件所涉的三位医生 具有处方权
南方都市报报道: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官网上查询获悉,崔×军医生系肝病科门诊主任医师,科主任,从事传染病专业工作三十年,具有较深医学造诣,擅长对肝脏疾病的诊治,对疑难、危重病症具有丰富的经验。”
“官网(注:深圳市人民医院官网)介绍,陈×明医生系深圳市人民医院脊柱外科医生,擅长骨科相关疾病”。
“官网(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信息显示,该院心血管内科确有一名安×医生,职称为副主任医师。官网的简历显示,安×医生1963年出生,1987年毕业于哈尔滨医科大学(本科),1999年晋升副主任医师。”
从上述事实推定事件所涉的三位医生,其所注册的医疗机构授予其处方权;应当符合行使处方权的前提条件。
 
医生开具处方的权限不是随意的、漫无边界的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生处方权边界是其登记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生处方权的规矩是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
 
对比上述规定,我们看一看南方都市报曝光医保套现事件,处方权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未经亲自诊查,根据“业务员”的需要开具处方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挂指定医生的号(挂医院肝病科门诊崔×军医生的号),崔医生未对记者进行任何检查,在“业务员”的眼神示意下,被“临床诊断”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处方药为“替比夫定片”总量为3盒。
深圳市人民医院:挂指定医生的号(挂脊柱外科一门诊两个陈×明医生的号),在“业务员”亲自沟通下,尚未检查,被诊断“ 骨关节炎”开了5盒塞来昔布胶囊和3盒阿奇霉素片的药物;被诊断慢性乙肝(活动性)”,开出恩替卡韦分散片、硝苯地平控释片、美托洛尔释缓片及厄贝沙坦片4种药各5盒。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业务员”亲自挂号,亲自找医生开药(拒绝让南都记者和他一起开药,未与医生谋面),记者被诊断“高血压病及高血脂病”,开出药物:复方丹参滴丸10盒、缬沙胶囊8盒、氟伐他汀钠缓释片8盒、曲美他嗪片6盒、美托洛尔缓释片8盒、盐酸贝那普利片4盒,合计44盒。
 
超越执业范围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 开具处方药物
深圳市人民医院脊柱外科的陈医生给记者诊断为“慢性乙肝(活动性)”。经百度查询,处方药:
恩替卡韦片,适应症为本品适用于病毒复制活跃,血清转氨酶ALT持续升高或肝脏组织学显示有活动性病变的慢性成人乙型肝炎的治疗。
硝苯地平控释片,适应症为1.高血压2.冠心病慢性稳定型心绞痛(劳累性心绞痛)。
美托洛尔缓释片:抗心律失常药。适应症为治疗高血压、心绞痛、心肌梗死、肥厚型心肌病、主动脉夹层、心律失常、甲状腺机能亢进、心脏神经官能症等。近年来尚用于心力衰竭的治疗,此时应在有经验的医师指导下使用。
厄贝沙坦片:适应症为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合并高血压的2型糖尿病肾病的治疗。
根据查询结果,这张处方四种药品一种是治疗慢性活动性乙肝、三种是治疗高血压的药品,直观判断这是一张以治疗高血压为主的处方。也许陈医生和“业务员”知道,该处方同时违反《执业医师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所以该张处方没有在医院药房取药,而是到药店取药。
 
药师缺位 处方权不受限制
报道中有一个细节,在南山人民医院,“南都记者凭处方笺缴费时,医院一楼1号窗口的工作人员称“这个药太多了”,在一张有5盒复方丹参滴丸的处方笺上划了“×”并收回。小吴见状,让南都记者把这张划了“×”的处方笺要回来,在2楼收费窗口付钱。果然,南都记者要回了处方笺,在二楼成功交了钱,工作人员并未起疑心。”
根据上述事实,推测该工作人员应当是“药师”。如果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但在本例中,“药师”认为“药太多”后并未告知医师,“X”并收回意思应当是不予调剂。但在记者 要求下,处方又回到记者手中,再次划价取药,未碰到任何障碍。药师明显缺位。
在医院就是如此,更不说药房“药师”了。上图所示处方明显存在“科别(脊柱处科)与临床诊断(慢乙肝)”不匹配;“临床诊断(慢乙肝)与处方药(美托洛尔缓释片、美托洛尔缓释片、厄贝沙坦片)”不相符;处方量过大(四种药品均可口服35天),没有人指出不妥。可能该药店就没有“药师”,或者对陈医生感恩不已,也许是不认识处方中有三种药是治疗高血压的药。
说到处方量,《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适当延长,通俗理解7日再延长7日应当够“适当”了吧?35天总不至于也在适用的范畴吧。
再说药品种类。《处理管理办法》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七)……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超过5种药物,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难以预料。本事件中深圳市人民医院的陈医生为记者开具了两张处方;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安医生为记者开具四张处方,完全置规定于不顾。想来,这种现象在医院也非罕见现象。
 
事实来源于:http://epaper.oeeee.com/epaper/H/html/2017-04/18/content_232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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