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调整“两票制”在线交易配送关系,不达标者将被终止配送关系!
几日前,浙江省出台的“两票制”实施方案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和解读。不到两周,该省针对产品的在线交易再发调整方案!
近日(7月10日),《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在线交易产品配送关系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公立医院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在线交易产品的配送关系做出调整和说明。根据征求意见稿,在2017年7月10日至7月13日公示期内,对该文件有意见或建议者即可向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提出。
调整情况如下:
一是调整方式。根据“改革完善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的遴选机制,统一基药和非基药配送企业确定办法,逐步推进全区域、全品种、无盲点配送”等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含视同生产企业投标人,下同)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自主选择一定数量的合格药品配送企业,承担本企业在线交易产品在浙江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配送职责。其中,普通大输液产品配送关系同步调整,但中标区域维持不变;按供应紧张药品管理的、备案采购及原廉价药等产品配送模式等不变。鼓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
二是调整流程。
先由企业报名。在规定的时间内,药品配送企业(集团型企业及其所属取得GSP证书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家企业)自愿报名参加药品的配送工作。通过数字证书登录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根据自身配送能力在平台上选择承诺配送区域,配送区域可以全省或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以集团型企业为单位承担配送工作的,应列明各个单体公司名称及企业账号。
其次,配送企业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具备在订单响应后一般药品24小时内配送至医疗机构,急抢救用药情况不超过4小时配送至医疗机构的能力。拟报名参加我省药品配送的配送企业,需根据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在2012年2月10日公布的《关于建立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基础数据库的通知》要求,递交企业主体册的相关材料。已递交相关材料并已维护合格的企业,无需重新递交;材料尚不合格的请及时做好维护和澄清工作。
然后是公示公布。对已报名的配送企业,结合药品基础库、浙江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信息开展初步核对,并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纳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合格配送企业名单。
三是配送调整。药品生产企业根据配送关系调整工作进度安排,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经配送企业确认后完成配送关系的调整。药品生产企业在选择配送企业时,需先选取具有全省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1家及以上,再选择具有设区市或县(市、区)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总数不得超过30家。集团型企业应以集团为单位作为选择对象。
四是配送要求。在配送关系确认后,药品生产企业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应及时协调配送企业做好产品备货和配送工作,并督促其严格按照GSP要求开展药品配送工作。配送企业有承担配送区域及时足量配送的职责和义务。
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向我中心作出承诺,配送企业应主动接受相应的考核,并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未达到的将终止配送关系,具体为:
从2018年起,每季度的承诺区域总体及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金额配送率、订单配送率,以及医疗机构覆盖率5个指标均需达标(一个指标未达要求,即视为未达标)。
2018年合格标准为,配送区域以省或设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金额配送率和订单配送率均不得低于80%;配送区域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药品金额配送率和订单配送率均不得低于85%;承诺区域内医疗机构覆盖率达70%以上,若未达到的,则不得低于全省配送企业平均医疗机构覆盖率的80%,或不低于承诺区域配送企业平均医疗机构覆盖率的80%。
根据时间安排,配送企业报名时间为2017年 月 日至 月 日。配送区域选择、配送关系调整、配送关系上线等时间将另行通知。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也对两票制实施的后续工作做了几项说明,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考核,不达标者将会被终止配送关系。
根据征求意见,从2018年起,每季度将主要围绕上述5个指标,对配送企业配送情况开展考核工作,对连续2个季度考核未达标的(一个指标未达要求,即视为未达标)配送企业,将终止配送关系,该配送企业一年内不得再参与我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对2018年3月底前,配送企业ERP系统仍未完成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终止配送关系。
二是适时调整。根据省内药品供应实际和“两票制”实施情况,在“两票制”过渡期满或2018年初,适时开展配送关系调整工作。后期根据采购配送相关情况视情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保障在线交易产品供应。
三是加强培训。按有关要求,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积极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主动服务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平稳有序推进药品配送关系调整工作。
按照国家卫计委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要在2017年率先推行“两票制”、6月底前要制定具体方案的要求,全国各医改试点省份中绝大部分已经出台实施方案。
据统计,全国11个医改试点省中,福建、安徽、陕西、重庆、青海、四川、湖南、浙江、江苏、上海10个省市已经出台正式实施方案,宁夏已有疑似官方文件流出。非医改试点省天津、湖北、黑龙江、辽宁、甘肃、海南、山西、内蒙古、贵州、吉林、广西、河北都推出了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