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监督●抽样检查●飞行检查

36家药商迎交叉飞检!

 716日,安徽马鞍山市药监局发布《马鞍山市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交叉飞行检查实施方案》。

《方案》显示,71日至930,由各检查组根据工作任务安排自行确定具体检查时间,对全市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全市医疗器械批发经营企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眼镜店开展交叉飞行检查。

根据检查任务,共有36家药品零售企业、13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将被交叉飞检,其中包括药品零售连锁总部7家、连锁门店23家、单体药店6家以及2家零售连锁门店(医疗器械)、2家眼镜店、9家批发企业(医疗器械)。

检查重点内容:

1.药品零售企业:非法回收药品、假借药品名义非法销售、超范围(方式)经营、执业药师“挂证”、购销票据管理、计算机系统功能、药品销售管理(重点检查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规定禁止销售药品执行情况。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挂证”、计算机管控系统是否有效运行、产品购进验收销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冷链产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医用耗材销售是否做到“两票制”。

在此次会议上,内蒙古医药零售行业协会增选了协会的副理事长单位、副秘书长单位、理事单位,并成立了医药零售行业协会和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联合党支部、内蒙古医药零售行业协会工商品牌俱乐部,原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韩玉明出任联合党支部书记。

附:

马鞍山市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交叉飞行检查实施方案

为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开展,保障药械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飞行检查的作用,促进各单位之间工作交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交叉飞行检查,为保证飞行检查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全市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全市医疗器械批发经营企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眼镜店。

二、检查任务和工作安排:

1.时间安排:

201771-930日,由各检查组根据工作任务安排自行确定具体检查时间。

2.工作任务安排:

市局组织3个检查组(其中药品检查组2个、医疗器械检查组1个),每个县局组织1个检查组。检查组到达目的地后,需要企业所在地市、县局协助检查的,可通知当地监管部门派出熟悉辖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情况的人员作为观察员,配合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按照交叉检查原则,市局负责对县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县局负责对市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具体飞行检查任务见附件1、附件2)。原则上每家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安排检查时间1天,每家零售药店、眼镜店安排检查时间半天。

101日前各检查组将现场检查记录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分别报市局药化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市局统一发布检查结果。

3.检查对象抽取方式:

由市局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安排在市、县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批发经营企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眼镜店名单中随机抽取待检企业并封存备查。检查组到达目的地后,主动与市局监管科室联系,由市局工作人员将待检企业名单以拍照等方式传递给检查组长,检查组完成上家企业检查任务后,再向市局申领下家企业检查任务。

三、检查重点内容:

1.药品零售企业:非法回收药品、假借药品名义非法销售、超范围(方式)经营、执业药师“挂证”、购销票据管理、计算机系统功能、药品销售管理(重点检查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规定禁止销售药品执行情况。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挂证”、计算机管控系统是否有效运行、产品购进验收销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冷链产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医用耗材销售是否做到“两票制”。

四、检查要求:

1.各县局要高度重视本次飞行检查工作,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2-3名熟悉药品、医疗器械业务的监管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飞行检查工作。各县局参检人员名单请于718日前分别报市局药化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

2.检查组要认真填写《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附件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附件4),严格按照《安徽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判定监督检查结果。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及时报市局,由市局组织集体讨论,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直至撤销药品GSP证书及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被查企业所在县局要及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督促整改,于1020日前将企业整改报告及跟踪检查记录分别报送市局药化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

3.市局药化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要及时掌握各县局工作任务完成的进度,并加强督促和指导。

4.各检查组在检查期间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助费由检查组所在单位承担,在药化流通监管、医疗器械监管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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