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业●警 示

销售劣药遭曝光,8家药企被罚!

            近日,南昌市药监局发布8个行政处罚案件公开表,行政处罚案件共92起,其中,食罚82起,药罚8起。具体情况如下:

       南昌开元大药房有限公司一分店

案件名称: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行政处罚依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培哚普利叔丁胺片5盒、盐酸吡格列酮片3盒、蚓激酶肠溶胶囊43盒;

2、没收违法所得336元;

3、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12792.5元。

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销售按劣药论处的紫杉醇注射液(批号:1711171)案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1.没收按劣药论处的紫杉醇注射液(批号:1711171)20;

2.没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26592;

3.并处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36446.9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63038.9元。

      南昌三溪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销售按劣药论处的中药饮片鸡内金(批号20170901)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1、没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51元;

2、并处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人民币74.7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5.7元。

江西南昌制药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生产销售按劣药论处的咳特灵胶囊(批号:161209)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具体内容:

1、没收劣药咳特灵胶囊(批号:161209)1522盒;

2、没收生产销售劣药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贰拾陆元玖角(¥13626.9);

3、并处生产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贰拾伍元(¥15225);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伍拾壹元玖角(¥28851.9)。

      江西南昌制药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生产销售按劣药论处的咳特灵胶囊(批号:170204)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具体内容:

1、没收劣药咳特灵胶囊(批号:170204)2496盒;

2、没收生产销售劣药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零柒拾玖元贰角(¥12079.2);

3、并处生产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元整(¥147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柒拾玖元贰角(¥26779.2)。

      南昌向塘彭淑兰中医诊所

案件名称:南昌向塘彭淑兰中医诊所使用劣药“粉葛”案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具体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02.00元;

2、并处货值金额(120.00元)一倍的罚款120.00元;

罚没款共计222.00元。

       南昌县向塘中心卫生院

案件名称:南昌县向塘中心卫生院使用劣药“粉葛”案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具体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2、并处货值金额(30.00元)一倍的罚款30.00元;

罚没款共计42.00元。

      南昌骏美实业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南昌骏美实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场所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案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的规定。

行政处罚具体内容: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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