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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家药企经营劣药被处罚,其中6家涉及中药饮片!

 

 黑龙江省

125日,有关媒体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药监局获悉,该局近日发布两个《药品稽查科处罚公示表》,共有8家企业被予以行政处罚。

其中,涉及药企有3家,分别是“宝清县宝丰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药小儿金丹片案”、“双鸭山市华泰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经营劣中药饮片案”、“黑龙江仁隆祥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劣中药饮片案”。

目前相关部门已对上述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双鸭山市华泰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经营劣中药饮片案

《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第3款第6项,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4

自动履行2018/12/15

双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30

2

黑龙江仁隆祥医药有限公司

经营劣中药饮片案

《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第3款第6项,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4

自动履行2018/12/15

双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30

3

宝清县宝丰医药有限公司

 

《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第3款第6项,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4

自动履行2018/12/15

双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30

广东省

日前,从广东中山、佛山、广州三市药监局获取最新行政处罚信息,共有5家药企因生产/销售假劣药被点名!

5家企业分别为中山市健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佛山星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州南北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天士力(佛山)医药有限公司、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其中前三家企业的主要违法事实为生产假劣药;另外两家的主要违法事实为销售假劣药。

具体处罚详情如下:

中山市健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160720”的药品“莲子”在流通环节(珠海市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平沙分店)经抽样检验,结论是产品全部或部分未取出莲子心,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160107”的药品“莲子”和批号为180312的药品“莲子(白米莲)”经抽样检验,结论也是产品全部或部分未取出莲子心,不符合标准要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8341.00元;3、罚款:25465.9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8/11/22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1

经办机关或单位:稽查局

佛山星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莲子(批号:180101)经检验结果为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规范,当事人存在不按规范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和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进行处罚。给予警告、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已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2

广州南北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于201710月至20185月间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紫花前胡(批号:171031),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性状][鉴别][含量测定]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备注“本品为非紫花前胡法定标准收载品种”(报告编号:YC20180197);于20173月至20177月间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紫花前胡(批号:170315),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性状][浸出物][含量测定]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备注“本品为非法定标准收载品种”(报告编号:YC20180117)。上述两批次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假药。该单位生产170315批次紫花前胡的销售所得金额为2419.20元,货值金额为2458.62元;生产171031批次紫花前胡的销售所得金额为1155.55元,货值金额为1482.80元。综上,该单位生产上述两批次假药紫花前胡的违法所得为3574.75元,货值金额为3941.42元。同时,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1.警告;2.没收假药紫花前胡(批号:1710313.50kg3.没收违法所得3574.75元;4.罚款19707.10元。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士力(佛山)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感冒软胶囊”(批号:1703006)。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已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23

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销售的紫花前胡(生产单位:广州南北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70315)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性状】、【浸出物】、【含量测定】检验项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报告书编号:YC20180117),检验结果备注为“检品为非法定标准收载品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情形,为假药。该单位从广州南北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药品紫花前胡,上述涉案药品扣除购进成本后实际经营利润即违法所得为2080.2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单位销售上述涉案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行政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080.25元。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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