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912041299 微信号:0755-tms

联系我们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8-16 20:43:58    点击量:1865
 (深法制〔2016〕21号)深圳医学律师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宝机编〔2013〕35号),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及控烟工作;
  (五)依法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母婴保健工作;
  (九)依法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依法检查计划生育工作;
  (十一)依法对违反卫生与计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八)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九)护士条例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十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十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十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十六)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十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十八)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十九)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二十一)处方管理办法
  (二十二)消毒管理办法
  (二十三)血站管理办法
  (二十四)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二十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二十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二十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十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十九)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十)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三十一)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三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三十三)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十四)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三十五)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龙井二路116号
  (二)咨询电话:0755-29996588、0755-27788372;投诉电话:0755-27759944

下载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