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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委托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2016
发布日期:2016-08-16 21:09:47    点击量:1625
 (深法制〔2016〕9号) 深圳医学律师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委托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委托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及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设置的通知》(深编〔2013〕38号),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1.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工作;
  4.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及控烟工作;
  5.依法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
  6.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工作;
  7.依法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
  8.依法监督检查母婴保健工作;
  9.依法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10.依法检查计划生育工作;
  11.依法对违反卫生与计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9.护士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1.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6.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1.处方管理办法
  22.消毒管理办法
  23.血站管理办法
  2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2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9.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0.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31.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32.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3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4.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35.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1.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21号大院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5610307
  二、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光明新区范围内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现将委托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委托期限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光明新区范围内行使下列有关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
  1.对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违法采供血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进行查处;
  8.依法进行计划生育检查并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违反控制吸烟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9.护士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1.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6.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1.处方管理办法
  22.消毒管理办法
  23.血站管理办法
  2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2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9.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0.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31.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32.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3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4.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35.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21号大院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5610307
  2.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广场路1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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