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2005
发布日期:2016-06-04 06:21:21 点击量:1533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及处罚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3)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本罪为结果犯,即行为人的上述行为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人容貌毁损、皮肤灼伤、毛发脱落,甚至中毒的;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如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上述销售金额标准3倍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侦查、审判中,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由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认定及处罚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3)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本罪为结果犯,即行为人的上述行为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人容貌毁损、皮肤灼伤、毛发脱落,甚至中毒的;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如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上述销售金额标准3倍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4?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侦查、审判中,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由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20000708]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