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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
发布日期:2016-06-05 23:49:31    点击量:1582
(卫法监发〔2004〕第1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卫法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改变生产地址未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此复。
 
200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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