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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3
发布日期:2016-06-07 04:22:02    点击量:1263

(食安办〔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2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化妆品生产监管职责。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整合并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机构划转工作已经完成。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和化妆品生产监管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其中:食品安全监管一司负责有关食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监管二司负责有关食品流通、餐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监管三司负责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负责部分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药品化妆品监管司负责有关化妆品监管工作;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应急管理司负责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新闻宣传司负责拟订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鉴于地方机构改革工作正在进行中,为确保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质监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的精神,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6号)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改革调整期间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有关工作。
  二、改革调整期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质监部门,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有序推进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和化妆品生产监管工作,认真做好各项行政许可、专项整治和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三、在地方机构改革完成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原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和化妆品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组织市县工商、质监部门依法做好各项工作。遇重大情况依法依规报送当地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根据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四、在地方机构改革完成前,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和化妆品生产监管的工作部署,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直接向省级食安办、工商、质监部门行文,必要时,与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行文。
  五、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和化妆品生产监管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该类工作,按照各地机构改革进展情况,随职责划转进行交接。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6月6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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