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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
发布日期:2016-06-07 16:24:57    点击量:1391
(2012年5月31日 国质检食函[2012]24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有效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保障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办法》实施
  各局应高度重视《办法》的实施,将其作为今年检验检疫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严格执行《办法》要求,不断规范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要认真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人员以及相关进出口化妆品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掌握《办法》相关规定。
  二、严格进口检验监管
  (一)加强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各局要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要认真审核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材料(附件1),申请材料信息完备、属实的,准予备案。请各局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备案收货人名单上报总局,总局审核后将在内网上公布。
  (二)认真做好首次进口化妆品检验工作。一是严格审查既往记录。首次进口化妆品是指无既往进口记录的化妆品,既往进口记录等证明材料应由进口商提供,凡不能提供既往进口记录证明材料的应视为首次进口化妆品。各局在对首次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认真审核既往记录,确保材料真实有效。二是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对于首次进口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报检时应提供由生产企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等,对于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报检时应提供由生产企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承诺、在国外允许生产或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各局在对相关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时,要认真审核有关材料,相关材料参照附件2、3。
  三、加强出口检验监管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于首次出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如不能提供卫生许可批件的,可提供由生产企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安全性承诺以及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等。相关材料参照附件3、4。
  (二)认真做好首次出口化妆品检验工作。首次出口的化妆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目前国家尚未实施卫生许可制度或生产许可制度的化妆品除外。同时,加强对首次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
  四、做好研发试用样品检验监管
  (一)落实企业责任。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样品研发试用方案、处置管理措施、非销售的承诺书以及与受试者签订的知情同意书样本,知情同意书应明确试用企业承担样品质量安全责任。对于首次进口的,还应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产品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有关信息,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试用企业应在试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研发试用情况总结报告和剩余样品处置情况报告,并如实记录样品试用情况,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加强检验监管。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口研发试用化妆品样品实施检验监管,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境,并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仅限于进口研发试用”字样。
  五、加强风险管理
  各局要加强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意识,主动收集、追踪、处理进出口化妆品风险信息,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按规定开展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按时上报监控结果,并将监控结果作为调整监管措施的依据。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食品局。
  附件: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略)
  2.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略)
  3.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略)
  4.出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略)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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