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12
发布日期:2016-06-07 16:37:08 点击量:173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39号)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3号)的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不再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