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企业

行政处罚依据指南(一)(2013版保健品部分)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社会监督,现将《行政处罚依据指南(2013版)》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可通过我局网站http://www.szda.gov.cn下载。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6日
附件:行政处罚依据指南(一)(2013版保健品部分)
序号
案由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违法行为及相关条款
罚则及相关条款
1
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
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案
3
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保健食品案
4
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案
5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案
6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案
7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案
8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
9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案件
10
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案
11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保健食品案
12
生产经营五标签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标签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13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案
14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15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案
16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7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按规定备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