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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

(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4〕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法》规定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管理,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自2014年12月1日起,总局将不再受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口申请。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申请表可在总局政府网站“申请表和软件下载”专栏中的“特殊药品进出口填报软件”下载。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由总局统一印制。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办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进出口准许,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工作。
  三、总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和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地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和提出工作建议,可及时与我司联系。
  联 系 人:李卫华
  电  话:010-8833083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2014年11月17日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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