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

案例:劳动者未提交离职证明导致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摘要】
某A公司与劳动者B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A公司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A公司申请再审理由:B某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必备资料,致使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B,A公司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广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即使B某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原单位离职证明导致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仍可以选择在一个月内终止与B某的劳动关系。但,A公司并未终止与B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B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依法应向B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A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驳回A公司的再审请求。
【律师建议】
建议:
1、无论是任何原因原则上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都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用人单位承担受益人风险。
2、如果劳动者未能提供离职证明,为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时被劳动者的前用单位起诉的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3、如用人单位确需使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的HR应当及时向原单位核实劳动者离职情况,然后在一个月内决定是终止劳动关系,还是继续使用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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