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企业

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13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为做好相关药品技术转让的后续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符合38号文件规定情形的药品技术转让,按其要求申报补充申请;38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技术转让,仍按《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的要求申报补充申请。
二、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提出,其他类别药品的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上述时间限制包括3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所有情形。
三、按38号文件规定提出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相应品种应具备有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提出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的同时应提出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技术转让申请获得批准后,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
按38号文件第一条情形(一)、(三)受理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经审评不予批准的,原药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
四、按38号文件第一条情形(一)、(三)受理的多品种药品技术转让申请,若已有品种获得批准的,其余品种的技术转让申请不得撤回。
五、按38号文件第一条情形(三)提出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转入方应通过相同剂型的新修订药品GMP认证。
六、符合38号文件规定情形的转出方药品生产企业获准生产的、与转出药品相关联的药包材可以进行技术转让。药包材技术转让申报和审批的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七、对技术转让补充申请的审评,应严格按照38号文件要求,重点关注技术转让前后药品质量的一致性,技术转让过程不得涉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事项内容的变更(如修改药品注册标准、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
八、38号文件规定的技术转让申请,其受理审查、审评审批工作时限按照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规定的时限执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38号文件规定的药品技术转让补充申请所涉及的所有纸质档案均由负责审评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归档和管理。
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能力和条件逐步进行技术审评授权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授权开展相应技术审评工作。
十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38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附件1~3)开展受理、技术审评及其他相关工作,坚持技术审评标准不降低,确保技术转让品种质量的一致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相关审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降低审评技术要求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附件1工作流程
为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将其涉及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事项的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申请人应根据38号文件要求,按药品批准文号逐一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按照《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项目1所规定资料及相应电子文档,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收并填写《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形式审查表》(附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审查审评要点》的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药品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完成相应技术研究工作,凭《受理通知书》,提出开展后续技术审评工作申请,按照《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项目2、项目3等资料及相应电子文档。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收。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生产现场检查,并进行抽样检验。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技术审评意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审评意见,依据综合意见起草《补充申请批件》/《审批意见通知件》送签件,将药品补充申请表、省局核准意见表、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形式审查表、受理通知书、技术审评意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样品检验结果、综合审评意见和送签件电子文档上传总局信息系统,并同时将送签件纸质文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符合要求的,发给《补充申请批件》,核发药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审评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附表:省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形式审查表(略)

  附件2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表
 编号 资料项目
1.管理信息 1.1 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
 1.2 证明性文件
 1.3 药品技术转让合同
 1.4 转让前药品基本信息
2.综述 2.1 立项综述
 2.2 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
3.药学研究 3.1 工艺研究一般要求
 3.2 原料药生产工艺研究
 3.3 制剂处方及生产工艺研究
 3.4 质量研究
 3.5 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3.6 药材、原料药生产用原材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3.7 药物稳定性研究
 3.8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容器选择依据及质量标
二、申报资料说明
(一)管理信息
1.1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本品所获得的所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如药品最初批准上市文件、再注册批件、历次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件和新药证书等。
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具有新药证书的品种,提供所有新药证书持有者同意该品种技术转让证明材料的原件。新药证书持有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或已注销的,应提供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1.2 证明性文件,包括:
(1)转出方、转入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2)按38号文件规定情形三申报的技术转让申请,转入方生产企业应提供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应剂型认证证书复印件。
(3)转出方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销技术转让品种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4)转出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意见。
(5)按38号文件规定情形一、情形三申报的技术转让申请,应提供转出方所有品种或所放弃剂型所有品种的清单(包括通用名称、规格、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等)。
(6)按38号文件规定情形二申报的技术转让申请,应提供企业登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双方控股关系或同属一个集团的查询证明文件。
(7)转出方提供技术转让品种不涉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承诺。
(8)转出方提供拟技术转让品种是否存在其他已申报但尚未完成审评审批补充申请的情况说明。
1.3 药品技术转让合同,应提供转出方与转入方药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药品技术转让合同原件。
1.4 转让前药品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转让申请情形。
(2)药品批准处方、生产工艺(制法)、稳定性研究结果。
(3)转出方现行的生产工艺规程、内控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生产设备清单、产品工艺验证资料。
(4)转出方原、辅料的合法来源证明性文件,包括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质量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及供应商审计材料(如转让原料,提供起始试剂供应商资料和试剂标准),包材供应商资质证明性文件和包材注册证及标准。
(二)综述
2.1 立项综述,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转让药品的研究背景情况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
(2)药品历史沿革(处方、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等内容变更情况;上市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是否属于正在上市再评价的品种)。
(3)近五年内本品生产、销售、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情况(包括检索报告)的总结报告。
2.2 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
按照所附“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要求(原料/制剂/中药)”提供。
(三)药学研究资料
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附件“第二部分生产技术转让”中“5.药学研究资料”相对应内容的要求提供。

  三、申报资料提交要求
(一)根据38号文件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按“一、申报资料项目表”的形式整理后提交。整理时,应按照“1.管理信息,2.综述,3.药学研究”分别进行整理,将申报资料整理为相应的文件,若目录对应项目无相关资料,可不提供。
(二)应提供电子申报资料和纸质申报资料,电子申报资料应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请在文件夹中以备注文件说明。电子申报资料的格式为可文字识别的PDF格式,文件名称应与申报资料项目表中的名称一致。
(三)申报资料按照所附《申报资料体例与整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整理。申报资料所附的色谱数据和图谱文件可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药品研究色谱数据工作站及色谱数据管理要求(一)》的相关内容准备,建议对每项申报资料所附图谱前面建立交叉索引表,说明图谱编号、申报资料中所在页码、图谱的实验内容。
附1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要求(原料药)(略)
附2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要求(制剂)(略)
附3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要求(中药)

  附件3审查审评要点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3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药品技术转让补充申请时,审查审评工作应符合以下要点要求:
一、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品种,不得受理其药品技术转让申请:
(一)转出方或转入方相关合法登记失效,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未获得新药证书所有持有者同意转出的;
(三)转出方不能提供有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未按规定取得药品再注册批件)的;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
(五)药品标准为试行标准且未提出转正申请的;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品种(参见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附件中化学药品、中药注射剂高风险品种名单);
(七)技术转让品种涉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
(八)仅持有新药证书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38号文件规定第一条情形(一)、(三)申请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涉及品种属于本审查要点第一条相关情形的,提出该品种的注销申请后,可受理其他品种的技术转让申请。
三、已获得再注册批准,但转出方现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无相应剂型范围的品种,可按38号文件规定情形一、三申报药品技术转让申请。
四、按38号文件规定情形一、情形三申报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所涉及的药品品种应一次性全部提出技术转让申请并转入一家药品生产企业。
五、转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转出方企业品种信息时,应重点就下列情况进行核准并按药品批准文号提供书面意见(省局核准意见表见附件):
(一)拟技术转让品种制剂规格、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等批准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拟技术转让品种是否存在其他已申报但尚未完成审评审批的补充申请。
(三)按38号文件规定情形一、情形三提出的技术转让申请,所涉及的品种是否符合全部及一次性的要求。
六、按38号文件规定第一条情形(一)、(三)受理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已有品种获得批准的,转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核减转出方药品生产企业相应生产范围或注销原药品生产许可证。
七、应严格按照38号文件要求开展审评工作,药学研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附件2“药学研究资料”的一般原则,并重点关注技术转让前后药品质量的一致性,技术转让过程不得涉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事项内容的变更(如修改药品注册标准、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如需相应变更,应在药品技术转让批准前或批准后申报相应补充申请。
八、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后填写《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形式审查表》,完成技术审评、生产现场检查后按照《技术审评意见撰写格式和要求》、《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撰写要求》撰写《技术审评意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并按照《综合审评意见》模板要求形成《综合审评意见》。
附:1.省局核准意见表(略)
    2. 技术审评意见撰写格式和要求(略)
    3. 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撰写要求(略)
     4. 综合审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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