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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解读刑法修正案(八)|2011

 刑法修正案(八)做了两个加法和两个减法,两个加法是增加了醉驾和恶意欠薪两个罪名,两个减法是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和75岁以上老人免死。
“两个加法两个减法,正好契合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赵秉志对这次修正案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醉驾入罪  有必要限定情节恶劣
“喝酒开车请注意,一不小心蹲大狱”。醉驾入罪后,对司机的各种“善意提示”在坊间盛传。
醉驾作为“马路杀手”,将其入罪获得了绝大部分的民众的支持,但质疑声也不少。有学者公开表示,醉驾行为若没发生严重后果,用行政处罚就够了,动用刑罚显属矫枉过正。
“醉驾入罪有利于减少醉驾,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公共安全的重视。”赵秉志说,把醉驾这一预防性的行为入罪,是刑法一项新的探索,应充分肯定。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飙车有“情节恶劣”的限定,但对醉驾并没有这一限定。这就意味着只要醉驾,不论是否有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对此,赵秉志认为,醉驾不分情节“一律入罪”过于严厉,“对是否构成醉驾有必要进行数量和程度上的细化和限制,还要结合医学进行科学的考量”。
其实,生活中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仅限于醉驾和飙车,吸毒以后驾车、无证驾驶都是危险行为。赵秉志认为,将来有必要将这些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甄别纳入,形成统一的危险驾驶罪。
此外,针对我国目前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较为分散的现状,赵秉志说:“条件成熟时,可以将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进行系统整合。”
欠薪入罪  刑法该出手时就出手
近年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此次刑法修正案设立恶意欠薪罪,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不过,也有专家认为,欠薪属于劳动违约,用民法调整就够了,增设一个恶意欠薪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对此,赵秉志认为,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最主要的收入就是工资,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还可能威胁到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危害程度达到了相关的民事法律所不能调控或难以有效调控的程度,这就需要刑法进行制裁。
对于恶意欠薪是否应定为自诉案,赵秉志持反对意见。“恶意欠薪与一般的与家庭关系密切相关的遗弃等案件有较大区别,而且如果规定为自诉案件,可能给追诉此种犯罪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赵秉志说。
修正案中改变了草案中“恶意欠薪尚未构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此,赵秉志表示,这是出于两方面考虑,若立案后再补给报酬就不定罪,一方面可能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于恶意欠薪中“薪”的范围,赵秉志说,奖金和加班费都是劳动报酬,都是薪水的组成部分。
取消13种罪名死刑 促进民众死刑观念变革
在此次修正案中,取消13种罪名的死刑,也是一项非常引人注目的修改,其中的争议也比较大。有不少民众担心,如果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是否会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导致犯罪急剧增加。
对此,赵秉志认为,此次取消死刑的罪名基本上都是备而少用,或者基本不用的罪名,取消并不会对犯罪率有多大影响。
同时,他认为,取消这13种罪名的死刑有深刻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改善我国现行死刑的立法现状和格局,这13种罪名全部是经济性、非暴力的犯罪,取消死刑降低了非暴力犯罪死刑在整个死刑中的比例;二是有利于支持限制死刑适用的我国司法改革;三是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众死刑观念的变革;四是有利于顺应国际限制减少死刑的趋势。
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初次审议以来,关于是否废除贪污贿赂死刑的话题,一直为社会所热议。虽然这次修正案并未涉及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问题,但是对于民众都比较关心的“贪官免死”,赵秉志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从长远来看,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是应该取消的,因为它也是非暴力、经济性、财产性的犯罪。暴力犯罪最终都要取消死刑,那么贪污和受贿罪肯定也是要取消的,但这两种犯罪及其处罚涉及到反腐倡廉的大局,影响比较大,所以要特别慎重,应放在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的最后阶段来考虑。
对于中国死刑的最终命运问题,赵秉志认为,中国最终将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但要分阶段来实现,“首先废止非暴力犯罪、经济类犯罪的死刑,然后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最后才是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
75岁以上老人免死 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君子报仇,75岁不晚”,自“75岁以上的老人免死”的规定一出,坊间就有如此言论。75岁以上的老人免死,这一规定成为颇受争议的问题,这有点出乎赵秉志的意料。他表示,对老年人免死、从宽处罚其实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联合国的相关文件和很多保留死刑的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
有些人认为,75岁以上的老人免死,违背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赵秉志对此并不赞同,他认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指的是司法上平等,而非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可以根据不同的主体情况来设置不同的处罚原则,例如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对老年人从宽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和刑法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审议时,也有委员提出,75岁以上老人很多还具备犯罪的能力,如果“一律免死”,后果不堪设想。应是“一般免死,特殊除外”。对比修正案和草案,可以发现修正案采纳了这一意见,但赵秉志认为,没有必要设定例外,“其实老年人严重犯罪的比例极低,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判死刑更是凤毛麟角。对老年人免死本来就是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更没必要设定例外情形”。
据调查,我国公民的平均寿命是72岁。据此,赵秉志对将年龄设定为75岁也提出了异议,“应该把这个年龄设定为70岁,而不是75岁,这样才让老年人免死的受益面更加宽泛些。”赵秉志说。
修订背景: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良药,19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菲利就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狐狸变成一条家犬了。但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现实情况,世界上各个国家不断地对刑法进行制定、修改、废止。我国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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