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企业

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
  为加强保健食品命名管理,现就《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68号)实施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6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称中不得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的相关文字,包括不得含有已经批准的如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等特定保健功能的文字,不得含有误导消费者内容的文字。
  二、对已批准的名称中含有与保健功能近似、谐音和暗示功效等内容的命名,另行规定。
  三、产品名称经批准变更后,生产企业可以在新产品名称后标注原产品名称,原产品名称字体不得大于新产品名称所用字体的1/2,字号不得大于5号字。生产产品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保质期标识不得超过原产品规定的保质期。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不得标注原产品名称。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告有关规定加强市场销售保健食品的监管。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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