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附则5章23条,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予以废止。[1]  
中文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外文名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high and new technology enterprises 印发机关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类    别 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印发时间 2016年1月29日 施行时间 2016年1月1日 
目录 
1 通知 
2 管理办法 
3 附件 
▪ 电子信息 
▪ 生物与新医药 
▪ 航空航天 
▪ 新材料 
▪ 高技术服务 
▪ 新能源与节能 
▪ 资源与环境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1]  
附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
生物与新医药
(一)医药生物技术
1. 新型疫苗
新型高效基因工程疫苗、联合疫苗、减毒活疫苗研发技术;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治疗性疫苗技术;疫苗生产所使用新型细胞基质、培养基以及大规模培养生产的装备开发技术;疫苗生产所使用的新型佐剂、新型表达载体/菌(细胞)株开发技术;疫苗的新型评估技术、稳定和递送技术;针对突发传染病的疫苗快速制备和生产技术;其他基于新机理的新型疫苗技术。
2. 生物治疗技术和基因工程药物
基因治疗技术;基因工程药物和基因治疗药物技术;基因治疗药物的输送系统技术;重组蛋白、靶向药物、人源化及人源性抗体药物制剂研制技术;单克隆抗体规模化制备集成技术和工艺;新型免疫治疗技术;新型细胞治疗技术;疾病治疗的干细胞技术;小RNA药物开发技术;降低免疫原性的多肽的新修饰技术;ADC抗体偶联药物研制及工程细胞株建库技术等。
3. 快速生物检测技术
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快速早期检测与诊断技术;新型基因扩增(PCR)诊断试剂及检测试剂盒制备技术;新一代测序技术与仪器开发技术;生物芯片技术等。
4. 生物大分子类药物研发技术
蛋白及多肽药物研究与产业化技术;细胞因子多肽药物开发技术;核酸及糖类药物研究与产业化技术等。
5. 天然药物生物合成制备技术
生物资源与中药资源的动植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基因工程与生物法生产濒危、名贵、紧缺药用原料技术;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制备、分离提取及纯化技术等。
6. 生物分离介质、试剂、装置及相关检测技术
专用高纯度、自动化、程序化、连续高效的装置、介质和生物试剂研制技术;新型专用高效分离介质及装置、新型高效膜分离组件及装置、新型发酵技术与装置开发技术;生物反应和生物分离的过程集成技术与在线检测技术等。
(二)中药、天然药物
1. 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生态保护技术
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品系提纯复壮的新方法、新技术;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物种的种源繁育、规范化种植或养殖及生态保护技术;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或养殖技术;中药材饮片炮制技术等。
2. 创新药物研发技术
新型天然活性单体成分提取分离纯化技术;新药材、新药用部位、新有效成分的新药研发技术;能显著改善某一疾病临床终点指标的新中药复方研发技术等。
3. 中成药二次开发技术
显著改善传统或名优中成药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均匀性或能显著降低用药剂量、提高患者依从性、降低疾病治疗成本的新工艺技术及新中药制剂技术;突破中药传统功能主治范围的新适应症研发技术等。
4. 中药质控及有害物质检测技术
中药产品质量控制的标准物质研制技术;中药产品标准新型控制技术;新型有效质控检测方法技术;有害物质检测技术等。
(三)化学药研发技术
1. 创新药物技术
基于新化学实体、新晶型、新机制、新靶点和新适应症的靶向化学药物及高端制剂的创制技术;提高药物安全性、有效性与药品质量的新技术;已有药品新适应症开发技术等。
2. 手性药物创制技术
手性药物的化学合成、生物合成和拆分技术;手性试剂和手性辅料的制备和质量控制技术;手性药物产业化生产中的质量控制新技术等。
3. 晶型药物创制技术
基于化学药物或天然药物的晶型物质的发现、制备、检测和评价技术;晶型药物的原料药物或制剂中的晶型物质制备、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等。
4. 国家基本药物生产技术
显著提高国家基本药物药品质量与临床疗效或降低毒副作用、减少环境污染与生产成本的技术等。
5. 国家基本药物原料药和重要中间体的技术
具有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市场需求量大并属国家基本药物的活性化学成分、重要中间体的生产技术;大幅度减少环境污染、节能降耗并显著降低生产成本的药物及医药中间体或晶型原料的技术等。
(四)药物新剂型与制剂创制技术
1. 创新制剂技术
提高药物临床疗效、减少给药次数、降低不良反应的各种给药途径的创新制剂技术等。
2. 新型给药制剂技术
主动或被动靶向定位释药制剂技术;缓控释及靶向释药制剂技术;微乳、脂质体及纳米给药技术;透皮和定向释药技术等新型给药技术;蛋白类或多肽类等生物技术药物的特定释药载体与口服给药制剂技术;长效注射微球制剂技术;吸入给药制剂技术等。
3. 制剂新辅料开发及生产技术
提高生物利用度的制剂辅料开发及应用技术;难溶性药物增溶的关键技术、新型口腔速溶制剂的技术;新型制剂辅料产业化生产技术等。
4. 制药装备技术
制药产业化自动生产线及在线检测和自动化控制技术;新型药物制剂工业化专用生产装备技术等。
(五)医疗仪器、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
1. 医学影像诊断技术
临床诊断的新型数字成像技术;多模态医学影像融合成像与处理技术;专用新型彩色超声诊断技术;人体内窥镜的微型摄像技术;新型病理图像识别与分析技术;新型医学影像立体显示关键技术等。
2. 新型治疗、急救与康复技术
肿瘤治疗的新型立体放射治疗技术;影像引导治疗与定位、植入、介入及计算机辅助导航技术;急救及康复的新型装置与技术;生物3D打印技术;组织工程及再生医学治疗技术等。
3. 新型电生理检测和监护技术
电生理检测和监护的新型数字化技术;临床、社区、康复的新型无创或微创的检测或诊断、监护和康复技术;远程、移动监护的高灵敏高精度传感技术等。
4. 医学检验技术及新设备
生化分析的新型自动化、集成化技术;便携式现场应急生化检验检测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或新材料有明确临床诊断价值的医学检验技术;临床医学生理、生化、病理检验的专用多功能快速检测装置与技术;国产化新型色谱制备分析装置技术等。
5. 医学专用网络新型软件
电子病历管理、临床医疗信息管理、医院信息管理、专科临床信息管理、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的新型软件系统开发技术;手术规划、放疗规划等新型医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发技术等。
6. 医用探测及射线计量检测技术
CT高分辨探测器、DR数字探测器、X射线机高压电源的装置技术;微焦斑与高功率的高分辨X射线管新型装置技术;医用高性能超声探头技术;放射治疗的射线计量检测技术等。
(六)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
1. 高效工业酶制备与生物催化技术
高效工业酶制剂的新型制备技术;酶纯化、酶固定化与反应器应用技术;工业酶分子改造技术;重要化学品的生物合成和生物催化技术;纺织天然纤维脱胶脱脂、纺织印染低温前处理生物酶技术等。
2. 微生物发酵技术
新功能微生物选育与发酵过程的优化控制技术;高发酵率的代谢工程技术;可提高资源利用率、节能减排、降低成本的微生物发酵新工艺和技术;微生物固定化发酵与新型反应器的开发技术等。
3. 生物反应及分离技术
工业生物产品的大规模高效分离、分离介质和分离设备开发技术;高效生物反应过程在线检测和过程控制技术;生物反应过程放大技术及新型生物反应器开发技术等。
4. 天然产物有效成份的分离提取技术
从天然动植物中提取有效成份制备高附加值精细化学品的分离提取技术;天然产物有效成份的全合成、化学改性及深加工新技术;高效分离纯化技术集成及装备的开发与生产技术;从动植物原料加工废弃物中分离提取有效成份的新技术等。
5. 食品安全生产与评价技术
功能性食品有效功能的评价技术;新食品原料安全评价技术等。
6.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
食品中微生物、生物毒素、农药兽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及检测产品开发技术;食品质量快速检测技术及食品掺假快速识别检测技术;食品中重金属成分快速检测技术;食品原料快速溯源技术等。
* 单纯检测技术应用除外。
(七)农业生物技术
1. 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与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
优质、高产、高抗逆性优良新品种选育技术;用于优质高效安全生产的新型肥料、农药、土壤改良材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技术等。
2. 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与健康养殖技术
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及快繁技术;珍稀动物、珍稀水产保种与养殖技术;畜禽水产业健康养殖屠宰加工的环境调控、废弃物循环利用、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安全、优质、专用新型饲料、饲料添加剂、兽用药物及制剂、兽用疫苗、天然药物提取物及生物合成制备生产技术;畜牧水产业质量安全监控、评价、检测技术;海洋生物资源发掘与筛选新技术等。
3. 重大农林生物灾害与动物疫病防控技术
重大农林病虫鼠草害、重大旱涝等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与防控减灾技术;主要植物病虫害和畜禽水产重大疾病的监测预警、快速诊断、应急处理及抗药性检测技术;高效安全环保农药、兽药的创制、生产与质量监测技术等。
4. 现代农业装备与信息化技术
新型农作物、牧草、林木种子的收获、精选、加工、质量检测技术;新型农田作业机械、设施农业技术;新型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技术;农业生产过程监测、控制及决策系统与技术;精准农业、遥感与农村信息化服务系统与技术等。
5. 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
农田氮磷面源污染防控技术;农田农药污染防控技术;重金属污染农田修复技术;重金属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替代种植技术;农业有机废弃物消纳利用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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