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企业

于真菌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

(卫法监发〔20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现就我部于今年3月下发的《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自己采购菌种后经过发酵或培养生产保健食品的,应当提供《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二、申报企业购买的菌种是经过发酵或培养后的菌粉生产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工艺只是混合、灌装过程,《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中第五条第5项至第9项的资料可由菌种原料供应商提供复印件(加盖原料供应商公章)。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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