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企业

关于保健食品初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

(2000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审批工作,现将保健食品初审工作的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是已获得保健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不得申报保健食品。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除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对保健食品履行正常初审程序外,必须另行出具该产品没有获得保健药品批准文号的证明。
  三、本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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