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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2016

 (法〔2016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满足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单独分类(详见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现将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一级类型名称整合为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将强制清算、破产申请审查与受理后的强制清算、破产程序分列案件类型,即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审查单独作为一类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的上诉审理,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下设两个小类: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破产上诉案件。
四、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以及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的监督,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下设两小类:强制清算监督案件、破产监督案件。
五、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新标准于201681日起施行。201681日前已编立的案件案号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
  201676
  附件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标准
类型新名称
类型代字
十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一)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案件
 
01.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
清申
02.破产申请审查案件
破申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
 
01.强制清算上诉案件
清终
02.破产上诉案件
破终
(三)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
 
01.强制清算监督案件
清监
02.破产监督案件
破监
(四)强制清算案件
强清
(五)破产案件
 
01.破产清算案件
02.破产重整案件
03.破产和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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