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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测不合格,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

 近来,看到很多媒体报道、专业论坛讨论、学术期刊文章中,关于在食品监管抽检中,对某些食品检测结果的后处理,到底是用食品安全法处罚,还是用产品质量法处理,大家争议很大,同仁们各说各的理。在争议中,大家为了说明各自观点正确性,多引用各地的真实案例。有的引用法院的判决,有的引用某地药监部门的答复函,有的说“三合一”的地区可以用产品质量法,而独立的食药监部门不可用等等。

    今天,我来说说我的观点:一家之言,供讨论、供借鉴、供拍砖、供炮轰。
    一、一般法和特殊法矛盾时,适用于特殊法。
    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1、两部法律均是全国人大颁布。
    2、至于说谁是一般法,谁是特殊法。在处理食品案件时,食品安全法虽更具有特殊性,但,从法理上说,两部法律并无一般法和特殊法之分。
    二、国家标准的争议:
    法律层面谁优于谁就不讨论了。大家争议最大的是标准适用问题。下面我来说说标准适用该如何理解。
    1、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就必须按食品安全法处罚,这一点毋容置疑。
    比如,抽检食用油中黄曲霉毒素超标,没有人质疑它用不用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因为黄曲霉毒素显然是食品安全问题。
    2、质量指标纳入食品安全标准就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
   我们拿大家争议最大的白酒中酒精度为例来说说这件事。酒精度显然是质量指标,但是它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我们应该如何对待?
  (1)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2)我们来看GB2757—2012《食品安全标准蒸馏酒及配制酒》中如何规定的。在理化指标中并无酒精度指标。但是,在该标准4标签4.2中规定,应以%vol为单位    标识酒精度。在该标准4标签4.1规定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要符合GB7718规定——这里标准说的是,要按要求标示酒精度,同时并无指标限定要求。
  (3)再看“7718问答”的规定。在7718问答中这么说的,除了国家其它强制性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均应按GB7718规定操作。7718为强制性标准,在该标准中,除了4.4为推荐性标示外,其它都是强制性标示。
  (4)我们看看4.4的推荐性条款中说没说酒精度的问题?
    4.4中并未对酒精度做出钢性要求。——也就是说,GB7718并未对酒精度如何标识做出豁免或强制要求。同时,该条款也是推荐性的,我们只是看看有没有例外的要求。
  (5)上述这些标准内容说明,酒精度虽然是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内容,但是,它只是对标识为%做了要求,并未做限量规定——就是说它不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量指标。可以这么理解该标准的意思,即,企业在生产的食品包装标识上,只要按百分比标识酒精度即可。
  (6)既然这样,酒精度不是卫生(安全)指标。那么是否适用于食品安全法来处理呢?白酒标签标注的酒精度,是企业做出的承诺。如果违反了,就有欺骗消费者的嫌疑,也就是虚假标注——这一点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7718中3——3.4的规定。7718中3.4要求,标签必须真实、准确。
  (7)此时,有人可能会说,既然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那么就应该按食品安全法来处吧?
回答是肯定的,既然酒精度的标签标识纳入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就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来处理,这一点是不可争辩的事实。但是,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指标超标,或者低于国标,而是,标签标识问题违反了国标,即真实性违法。
    三、结论:
    1、违反国家标准必须按食品安全法处罚,而非产品质量法。
    2、酒精度检测值虽然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它不涉及标准的限量问题,而是违反了标签标识的真实性问题。
    3、总结论是,酒精度不合格应按食品安全法标签真实性处罚,而不能用产品质量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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