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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新增了13个亮点|2016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览“送审稿”全文,比《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增加了13条,内容修改也多以删繁就简居多,增加的内容基本围绕原有条目扩展,使得条理更加清晰,用词更加精准,表述更加规范,权利义务更加对等,实际操作性更强。
  可以说,“送审稿”已经比较接近社会各界特别是监管部门的初衷。
      亮点 
       提出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要求
  困扰全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最大难点莫过于体制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提出“完善食品安全体制机制”,如何完善?什么叫完善?仍旧很模糊。
  “送审稿”第四条则直接明确“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一旦写入法规,“统一、权威”就不再是可以商量的事情。
  与此同时,“送审稿”第五条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支持乡镇食品药品派出机构的工作,给乡镇一级政府压上了食品安全的担子。
      明确经费、车辆问题解决措施
  食品监管职责划转之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人员数量大幅增加,食品抽验、日常监管、稽查办案都需要大量经费支撑,执法办案也离不开车辆的支持,还有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报酬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些问题严重困扰食品监管工作。
  “送审稿”第五条第四款明确,“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一百五十二条在经费保障项目列举中增加了“食品安全标准修订”经费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车辆纳入特种用途车辆管理”的规定。
  这样就使得食品监管能力建设更有底气和支撑,经费扯监管后腿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突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
  随着网上食品交易的发展,网上食品问题越来越多,对此如何监管,各地都在探索。“征求意见稿”的思路是上抓平台,下抓电商,全面开火,这种思路固然好,但问题是一个县区就那么几个监管人员,既要管实体店,又要全面监管网店,根本没有能力落实。
  因此“送审稿”在这部分做了大幅度修改,将网络食品交易分为两个层次来管理:
  第一层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方平台对入住电商进行自主管理,建立自律退出机制,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平台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层为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备案部门监管。
提升特殊食品检验要求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乱象很令各级监管部门头疼,加强其质量控制就成为重中之重,“送审稿”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进行逐批检验”。通过类似药品的批批检,将有力加强保健食品的质量控制。
  进口保健食品也存在类似问题,因此,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也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对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全部项目逐批检验”。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稽查办案、事故调查等特殊情况下的食品检验长期困扰各级监管部门,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项目和检验方法,很多情况下难以做出有效结论,导致事件无法处理,因此“送审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第九十四条有关按照食品标准和规定方法检验的规定,从正面为特殊情况下用非食品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提供了法律依据。
严格食品监督检查办法
  《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后,罚没款的幅度大幅提升,但执法的手段并没有太大变化,造成了执法检查力度不够,规范化措施长期跟不上去,稽查办案执行难等困境,这就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必须强化规范化管理措施的落实,缩小违法者的范围,依法严厉制裁那些严重违法者。据此,“送审稿”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亮点最多。
  第一百三十五条删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几个字,将建立专职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扩大到了各级监管部门;
  第一百三十八条增加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中,需要查询食品生产经营者银行账户的,“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如果这一条获得通过,今后食品执法人员查询生产经营者银行账户不再需要去公安机关申请,将大大方便案件的查办。
  第一百五十四条增加了市、县食品监管部门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将现实中行之有效的检查经验固化为法规,使日常检查结果更具有后续威力;
  乡镇监管所有名无权的问题也是困扰食品执法的难题,“送审稿”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等行政处罚”。这必将为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机构的职能起到巨大作用。
建议
  在肯定“送审稿”亮点的同时,从基层普通监管者角度来看,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监管体制方面
  一是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需要进一步明确,建议在该条后面再补充国务院对此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规定的表述;乡镇和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的法律地位应加以明确,应当将其规定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得设置为乡镇下属事业单位。
  二是基层监管所和县级食品稽查机构的性质和人员身份也希望在条例中加以明确,解决行政执法占事业编制,导致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和工资待遇受影响的问题,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
  三是要合理划分省、市、县区、乡镇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避免职责全部下放,影响监管质量和效率。四是建议增加对上级监管部门的职权约束内容,避免滥发文件,滥作指示,滥要报表,冲击基层监管的问题。
食品检验方面
  一是建议分层抽检,省级以上负责评价性抽检,市县级负责监督抽检,纠正当前食品抽检中形式主义,浪费国家资金,靶向性较低的问题。
  二是建议对保质期少于常规检验期限的食品的检验作出规定。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方面
  建议明确健康检查的单位类型和健康证明要求,解决当前一些地方随意指定健康检查单位,强制要求从业人员持体检表购买监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健康卡片或在网上认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执业申请困难的问题。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方面
  建议明确农村集体聚餐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应由乡镇政府和村组按照安全风险进行管理,食品监管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食品追溯体系建设方面
  要借鉴国外食品追溯体系的做法,突出强调生产企业的责任,生产者对其产品全程追溯,避免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管理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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