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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痔疮手术”切肛门,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发布日期:2016-06-10 06:29:08    点击量:885
 尚某,男,38岁,企业主。
2010年夏,尚某因咳嗽到深圳某公立医院就诊,在就诊时尚某表达了想体检一下想法。医生就推荐尚某住院一则打两天针治疗一下感冒,二则可进行相关的体检,即满足了尚某的需要,也可以将体检费报销。听了医生的解释,尚某决定住院。
尚某收在医院的呼吸内科住院。在医院询问病史时,尚某告诉主管医生,6年前他还在国营工厂上班时,体检医生讲他可能有“痔疮”。主管医生建议尚某到该院外科检查一下,尚某讲他没有任何症状,当时医生也只是讲可能有痔疮,听说痔疮都大便带血的,他没有。医生讲去看一下吧,没有更好,有的话也可以早点治疗呀。
到了外科,医生做了肛检(用手指插入病人肛门的一种检查),说有痔疮,建议进行直肠镜检查。到了医院只得听从医院建议,次日进行了直肠镜检查,报告讲尚某为混合痔。报告拿回到外科医生哪儿,医生建议进行手术治疗,并且讲该医院开展一种新的治疗方案(PPH),手术后三天就没有事了,一周完全好,而且术后复发率非常低(常规手术术后复发率高)。
听了医生的说法,尚某和家人商量了一下,考虑到手术不会耽误很长时间,而且自己也准备了一周时间体检和治疗感冒。告诉医生同意手术,经过术前准备,肠镜后的第三天医院就为尚某进行了“痔疮”手术,因为大便不方便,尚某很痛苦。医生讲很正常,还说你想把一块肉切了,伤口需要时间长的吧。术后第三天,尚某仍然疼痛难忍,第四天找到医生,医生讲,你的体质问题,你修复比较慢。医生检查了一下手术部门,很肯定的讲没有问题,只是修复时间需要长一点。
术后一周,尚某感觉和医生所讲差别太大了,要求医生请市二医院的外科医生会诊,并表明不大信任主管医生。医院请来了市二医院的专家会诊,并将病理切片带回市二医院,诊断手术后炎症,病理报告显示可见鳞状上皮组织,建议消炎、康复,扩肛治疗。尚某感觉出了问题,自己到市医院,北大深圳医院、市中医院就诊,得到的答复类同,由于手术切的过多,疤痕形成,肛周狭窄。俣医生在病历记载只是写:PPH术后,建议扩肛,康复治疗;注意饮食。
经半年治疗,经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作残。尚某委托笔者进行诉讼。
因事故发生在2010年7月1日前,法院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除意料,深圳市医学会做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意见。根据笔者的建议,尚某直接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法院再次委托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为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医患双方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调解成功。
在调解时笔者找到文献摆在医院的面前,明确指出:本案中,患者在没有任何症状的情况,医院直接对患者进行手术治疗,医院的治疗方案违反“痔疮”治疗原则。更有甚者,医务人员操作存在重大失误,将患者正常的皮肤正常切除,才导致患者疤痕形成,肛周狭窄。医院应当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进行医疗过错赔偿。同时笔者也给尚某做了大量的工作,告诉他依法应当赔偿多少,笔者也理解手术给尚某带来的痛苦。但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下,医疗赔偿也不是法官说了就算的,也是有章可寻的,所以要求的赔偿数额只能略高于法定赔偿数额。调解也有利于尽快解决这次医疗纠纷,否则还有二审,还得一年半载。早了结,早丢下怨恨,自己精神压力也会小许多,说不定康复效果还会更好一些。听了笔者的劝告,尚某也同意了调解。
律师做案子的同时,也需要抚慰当事人的受伤的心灵。
尚某及他的朋友现在生意上遇到法律问题,也会向笔者咨询,做了一个案子,结识了一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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