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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误诊,引起医疗纠纷,医方承担相应的医疗过错责任|2010
发布日期:2016-06-13 01:04:38    点击量:1072
 小林年仅24岁,停经一月余到医院验血检查发现早孕,随即进行B超检查证实为宫内孕,小林决定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检查HCG,发现并未明显降低,手术医生告诉小林过一周后再到医院验HCG。就在术后的第十天,小林突发腹痛,到区级医院就诊,门诊医生根据化验检查、B超检查,诊断为宫外孕,随即急诊手术,手术证实为宫外孕。
小林在恢复后向我咨询,咨询小林委托我向进行人流手术的医院交涉。
交涉之初,医院态度比较强硬,认为其误诊是事实,但此误诊属于正常。理由是在宫外孕时,子宫也可能存在变化,B超医生误认为宫内孕也不是什么严重的错误。而且在术后发现HCG下降不明显时,也告诉了患者壹周后复查。所以医院过错不大,愿意给与适当的补偿。如果超过让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愿意配合患者进行诉讼,并承诺愿意先垫付诉讼费、鉴定费。
我很清楚,相对于漫长的诉讼和鉴定,大部分的患者愿意得到适当的补偿结案,而且大部分的非专业律师由于找不到医方的过错之所在,也给患方出具接受适当补偿的意见(中国人的习惯,遇到问题首先找的是熟人,所以绝大多数医疗纠纷的案件都在非专业律师手里)。在谈判的过程中,医方有意无意的告诉患者,该院几年前的案子,诉到法院到现在还没有鉴定。调解人员也符合讲在该辖区的医疗纠纷案子,直到法院一般都是叁年左右时间,所以建议患方协商解决。
这时对我的压力是最大的,怎么样让患方理解,即要维护患者正常的权益(更多一点赔偿)又要尽快解决,避免谈判破裂。因为 一旦谈判破裂,进行诉讼程序,时间的确会很长,短则一年半载,长则二年、三年,虽然医方、调解机构有一点夸大,但基本情况是医疗纠纷的维权时间是第一关。
于是,我首先代表患方表态,患方愿意协商解决,并开玩笑讲,从现在开始我就进入工作状态,今天 不行,明天继续在这儿上班,直到谈妥为止。但是,我话锋一转,我认为没有这么难。其一,对于损害后果的判断大家应当没有争议,也不用鉴定。其二,本案相对简单,我相信我有能力让参与调解的各位领导明白(参加的有街道司法所、维稳办、派出所、卫生局),而且我代表患方表态,我们愿意接受各位领导的裁决。
然后我指出医方的过错,其一,医方B超医生未认真检查双侧附件,理由是医方为二级医院,B超医生应当具备对宫外孕诊断的水平。只要仔细检查,一定能做出判断,否则医方应当承担不具备其资质的责任。其二、人流医生的大意,人流后应当对流出物进行观察和病理检查,但医方没有这样做。其三,人流后检查HCG没有明显降低,医生没有考虑原因,只是告诉患者壹周后复查,如果医生让患者再进行B超检查,可能发现宫外孕。如上三个方面有一个方面认真负责,医生尽到一个专家应迟到的责任,就可能尽早的诊断宫外孕。其四,如果及时的发现宫外孕,患者就可能不会丧失一侧附件。所以医方应当承担完全责任,我边讲边将文献资料摆在各位领导面前。
听完我的分析,司法所的领导和卫生局的领导好像是明白了,然后告诉我们和医院代表先休息一会,他们碰一下。大概十几分钟后,将医方叫去。再过十来分钟我和患方一起?了会议室,向我们了解具体的请求赔偿数额后,告诉我们希望我回去后将赔偿数额和理由仔细讲给患方,等待电话。
二天后,医患双方鉴定了医疗纠纷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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