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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B型溶血,历经三级法院,最终以构成医疗过错调解结案
发布日期:2016-06-10 06:31:59    点击量:1179

 2010年夏,笔者接到佛山来的电话,来电者是男性,没聊几句,他将电话给了他妻子,经过半个多小时通话笔者了解到,致电者林某,重庆人黔江人,夫妻俩都在佛山打工。2009年林某妻子生下一男婴,因OB型溶血核黄疸导致孩子一级智残。案子己经经过一审、二审,都是以不构成医疗事故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依据是一审中进行的医疗事故首次鉴定和再鉴定(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了解到这些情况后,笔者坦诚的告诉林某夫妇,这种案子难度较大,但可以向他们提供帮助。

于是根据笔者要求,半个月后,林某将所有资料提供给了笔者,资料足足二尺厚。
受人之托,要忠人之事!经过几天的仔细阅读,笔者了解到医院的过错是明显的。患方一审、二审也有代理律师,在两次医疗事故鉴定中律师也提出了产妇在生产前未查血型,存在过错的问题。但医学会认为:一、0B型溶血不能通过查孕妇血型来预防;二、0B型溶血有的患儿很轻,有的比较患儿重,病情变化的轻重程度与医疗行为无关;3、本医案出生后第二天发现婴儿黄疸后医方立即治疗。所以虽然孕妇产前未进行检查,医方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患儿一级智残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审、二审律师也提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法院认为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准许。
 
要想翻案,就必须重新进行医疗鉴定!能重新鉴定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要符合民诉法的规定,而且这理由不能是一审、二审提过的理由,方有可能获得法院准许。这一切还得在病历中寻找,针对这一思路,笔者再一次研读病历。经仔细寻找,笔者发现医嘱上对新生儿黄疸最有效的治疗—蓝光治疗,医嘱医嘱在上午9时,执行医嘱时间在下午5时20分,整整晚了8个多小时,这和患儿一级智残有关系!笔者意识到,这可能是改变本案的最后一根稻草。
 于是,笔者在电话和林某夫妇进行了充分沟通,告诉了他们笔者对本案的认识。开始林某夫妇认为笔者的意见不太可靠,他们认为晚8个小时对孩子影响有那么大吗?而且他们告诉笔者,他们也找过几个儿科医生,没有一个人认提出这个问题,大家都认为产前没有查血型是很重要的理由。笔者告诉他们,大家都认可的理由已被两级医学会否定,所以不论其对患儿到底有多大影响,以此为理由申请再审很难受理。当然作为律师,笔者反复告诉林某夫妇,笔者不能保证,该理由能够获得再审法院的认可。但至少到目前为止,笔者认为为可能是唯一合适的理由。
 
经过反复沟通,林某同意以“医方治疗不及时”为理由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三个多月的等待,重庆高院裁定再审,并指定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初战告捷!
 
在再审中,顺理成章,笔者请求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被准许。经与法院沟通,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北某权威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在听证会上,笔者以“医方对新生儿进行蓝光治疗不及时”为焦点,指出医嘱未及时执行对患儿的影响,并提供相关的文献资料佐证,听证会后,根据听证过程中,医方、鉴定专家对笔者提出问题的反应、提问、辩驳,笔者整理一份听证意见,通过法庭转交给了鉴定机构。
二个月后,笔者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认为以医院“蓝光治疗”不及时与患儿一级智残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医院承担同等责任。鉴定机构基本认同了笔者的观点。有了鉴定意见书,案件成功了一大半,笔者再与法庭沟通,经法官与医院的沟通,最后在法官主持调解下结案。
 整个过程,笔者和林某夫妇曾未谋面,资料和委托都是通过网络、快递办理的。结案后,赔偿款也是由笔者领取后直接转入林某夫妇账户。笔者也在电话中收到了千恩万谢,直到现在,笔者与林某夫妇每逢节日也会彼此问候。
 综观本案,一审、二审失败的原因主要是律师缺乏医学功底,这也是非专业医疗律师致命的缺陷。非专业医疗律师看不懂病历,不认识各种药物、治疗方案、化验检查的代号、含义,不可能真正理解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更不用说判断医疗行为中医务人员的诊断、治疗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一审、二审律师了解到孕妇产前未进行血型检查,直观的认为医院的这一医疗过错与患儿的一级智残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从一审到二审坚持这一观点。在这一观点被医学会否定的时候,代理律师因缺乏医学知识,无法找到医院的其他医疗过错,导致败诉。
 本案中另一个角色是医务人员,在出现医疗纠纷时,林某夫妇也咨询了多个医生朋友,医生的认识是一致的,认为孕妇产前未进行血型检查应当与患儿的一级智残存在因果关系(一、二律师的观点来源于此),当二级医学会做出这一过错与患儿一级智残不存在因果关系时,和公众一样,医生多认为医学会天然就是偏向医院的。事实上,目前有一部分医疗纠纷就是甲医生说乙医生诊断和治疗有问题引起的。这种情况,一般甲医生与乙医生多不在一家医疗机构,而且一般甲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要比乙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更大、更权威,或者至少差不多。一般讲,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患方会深信不疑。同时,一旦医方的说法不被鉴定机构认可,都会认为鉴定机构不公开。客观来讲,医生是比较清楚医疗规范的,所以能够判断医方的过错,但是医生认为的过错并没有完全以病历为依据。医生的判断多听患方叙述情况,然后根据后果来推断医生的过错。真正进入司法程序,很多时候医生的推断,无法找到事实依据。据笔者了解,一般被咨询的医生几乎没有下功夫研读病历的,除非患者是他自己的直系亲属。本案中,被咨询的几个医生都没有发现“蓝光治疗医嘱时间是在上午9时,医嘱执行时间在下午5时20分,整整晚了8个多小时”。笔者相信,被咨询的医生如果认真研读病历是会发现的。
 对于医疗纠纷的诉讼当事人也存在误区,在一部分当事人心理相信鉴定机构会主动找出医院的过错,然后法院公正的做出判决。当事人不清楚,鉴定机构是不会、也不可能像笔者这样的专业医疗律师一样仔细研读病历的。鉴定专家每年要做几百例鉴定案例(至少近百例),从时间来说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为什么鉴定机构要召开听证会、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陈述书的原因。就是要从阅读陈述书、在二小时听证会期间(有时还没有),搞清楚争论的焦点,及重要的事实。不是专业医疗律师是不可能办到的,因为不是专业医疗律师是不可能通过陈述书、通过听证会上的发言来影响到鉴定专家(鉴定专家也是医学专家)。本案中,林某夫妇在与笔者沟通中也表达了他们的这种看法,经笔者仔细的解释,后来他们也理解到这一点。有时患者这种错误认识也与非专业医疗律师的误导有关,有的“不良律师”甚至以他认识某某鉴定机构某鉴定专家来误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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