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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与诉讼证据的关系|2008
发布日期:2016-06-11 06:51:18    点击量:984
庹明生  2008-1-9
   本案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民事诉讼中被基本采纳案例
   小翔在读小学四年级时,开学一周后他双眼模糊并且有酸痛感,于是他妈妈带他到某医院眼科就诊。医师检查小翔视力左1.5、右1.5,双眼睑结膜充血,滤泡隆起,诊断为结膜炎。给予洁霉素眼药水2支,滴眼,3次/日;四环素可的松眼膏2支,睡前涂双眼。用了一段时间药后,症状无改善。11月底再次到某医院眼科就诊,医师开出了上次同样的药。又过了将近一个月,小翔仍然觉得视力模糊,遂换一家医院就诊,这次检查发现小翔的视力急剧下降,视力左0.4、右0.25,眼压高。诊断为近视。经过保养和治疗,一年后小翔的视力有所恢复。
    对小翔在三个月左右时间里视力急剧下降,小翔的父母在看了某医院开出的药物说明书及有关的文献资料后认为与某医院用药不当有关。某医院开出的洁霉素眼药水中含有确炎舒松,确炎舒松属于皮质类固醇激素。而长期使用皮质类固醇激素眼药水可引起皮质类固醇性青光眼,造成眼压增高,甚至视神经损害、视野缺损和视力下降。一般来说停用皮质类固醇药物后眼压可逐渐恢复正常。但也有少数可造成永久性视功能损害的。小翔的父母认为其子的视力损害属于少数之列,而某医院却从来没有告诉过用药的不良反应,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遂将某医院告向法庭。
    法院委托某区医学会进行鉴定,首次鉴定分析意见为:1、患者视力下降主要由近视引起。2、局部激素应用只引起眼压短暂升高,未造成眼部器质性病变。3、药物浓度符合眼科药物手册。4、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未能将用药须知及时告知患者,并未嘱及时随访。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小翔父母难以接受首次鉴定的结论,提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分析意见为:1、医方在对患者的眼疾的过程中,使用含确炎舒松的滴眼剂浓度符合眼用滴剂浓度要求。使用方法未违反诊疗常规。2、患者使用该含有激素的滴眼剂后,没有依据诊断为激素性青光眼。3、患者视力有波动,为近视屈光不正,与使用该滴眼药无关。4、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应加强对患者的用药指导。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显然对小翔的诉讼不利,原告寄希望法院能根据有关医疗文献资料推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一审法院认为两级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上述鉴定可以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难以支持。二审法院也认为虽然客观事实反映患者在治疗前视力为1.5,治疗后目前仅为0.4左右,似乎患者的现状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联,但该关联是否客观存在,不能仅依据事物的外表来判断,而需要综合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及相关材料判断。因此,两级法院基本采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但法院也没有完全按照鉴定进行判案。一、二审法院同时认为由于医方在对患者的医疗过程中确实存在未将有关用药等医疗须知及时告知患者的过失,故在合理的范围内判决由医方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
    律师点评:
    鉴定结论与诉讼证据
    众所周知,不管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所有诉讼活动,都是紧紧围绕证据展开的。证据的发现、提取、鉴别、审查、采信等,贯穿了各种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毫无疑问,证据是一切诉讼活动的轴心。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未对证据概念下定义。但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对于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七种,即: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与之略有区别,主要区别就是把物证和书证分成两个独立的项,与其他证据种类并列。 
    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定证据中的一种,亦称鉴定人意见,是指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鉴定人根据法定职能,经当事人的申请以及法院的指定,运用专业知识、经验、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技术和手段对专门性事项或者问题所作鉴定后得出的结论。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诉讼证据之一,其具有二个基本特征:第一,它要求鉴定人不仅叙述根据案件材料所观察到的事实,舌且还必须在分析研究这些事实的基?上提出鉴别和判断的结论。第二,对这种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只限于就应查明的案件事实本身,而不直接涉及对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评价。对法律问题的评价,应由法官去解决,而不属于鉴定结论的范围。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除具有证据的一般特点外,还有两个特殊功能:(1)转化证据。案件的其他证据,如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通过鉴定转化为鉴定结论,换言之,当事人提供的普通证据,由法官委托鉴定,从而变成定案的关键性科学证据,体现了鉴定人帮助法官审查证据的职能,也反映出司法鉴定的重要性。(2)印证证据。 由于鉴定结论产生的特殊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时,往往认为鉴定结论优于其他证据,鉴定结论成为判断其他证据真伪的标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无疑是“鉴定结论”,应当受民事证据规则约束。在本案中,法院虽然基本上采纳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但又没有完全按照鉴定进行判案,在一定程度上法官认定被告医疗侵权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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