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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方应当注意起诉时间
发布日期:2016-06-13 00:58:21    点击量:1019
 张某之夫任某于2009年5月17日因咳嗽、盗汗,加重伴发热1周,入住市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血型播散性肺结核,腰椎间盘突出,肺部占位待排。住院治疗16天。同年7月2日因腰痛伴下肢放射痛、麻木、无力3月,加重2周,入住区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肺结核。住院治疗7天。后又入住北京某胸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肺腺癌,纵隔淋巴结转移,双肺转移,骨转移,骨髓转移。2010年2月20日任某死亡。张某于2011年4月13日向XXX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市区两级医院因医疗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同年6月24日,张某申请撤诉,XXX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2013年8月1日,张某以相同理由再次起诉二医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抗辩张某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张提交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经济困难户证明,主张其因无力支付诉讼费,直至2013年8月才再次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以侵权为由请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XXX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后,诉讼时效自次日起计算,至2012年6月24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原告主张因无力支付诉讼费致使其于2013年8月起诉的理由,不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原告亦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向二医院主张过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张xxx诉讼请求?。
庹博士提示:
医疗损害赔偿系人身损害赔偿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137条规定,其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张某第一次起诉,表明其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当其撤诉,法院同意时,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其诉讼时效自法院准许撤诉的次日重新计算,至2012年6月24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
张某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不符合《民汪通则》第140规定法定理由,该法定理由只有诉讼、对方同意履行、向对方主张过义务三种。
提醒患方:一年的时间很短,如果在医疗过程中,认为可能发生医疗纠纷,一定要第一时间向医院提出自己的主张;第二迅速向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咨询,争取在合理的时间主和自己的权利。
附《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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