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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深圳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
发布日期:2016-06-13 04:42:14    点击量:100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xx。
委托代理人:陈xxx。系李XXX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xxxx医院。
法定代表人:翟xxx。
再审申请人李XXX因与被申请人深圳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XX申请再审称:(一)李XXX在深圳XXXX医院就诊、手术和复诊过程中,深圳XXXX医院的孙xxx、裴xxx超注册范围,违法执业,为李XXX开西药,全程参与外科手术,导致手术失败。(二)深圳XXXX医院并不是综合性医院,无权对李XXX开诊断精神药品“阿米替林”,卢xxx在复诊中为患者开出精神药品,其诊病行为严重违法。(三)深圳市医学会没有资质,其鉴定结果不属于司法鉴定,且其鉴定结果已经过期,有待拥有最终鉴定资格的机构重新进行鉴定。二审法院采信深圳市医学会的初级鉴定结果,对李XXX要求作最终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的申请再审。
深圳XXXX医院提交意见称:李X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定结论为:深圳XXXX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在李XXX主述损害后果中不应当承担责任。深圳市医学会一审作出的《关于患方异议李xxx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李XXX的异议给予了明确回复:专家鉴定组复核了医方提供的主诊医生卢xxx的执业医生资格,该医生具有西医骨科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深圳市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证书。专家鉴定组认为卢xxx医生具有对患者实施医学检查、手术、及药物治疗等相关处置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由于深圳市医学会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其作出的《关于患方异议李xxx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依据充分,因此,李XXX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二审法院采信深圳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及其说明,对李XXX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李x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xxxxx
审 判 员  xxxx
代理审判员 xxxxx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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