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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
发布日期:2016-06-15 00:22:30    点击量:982
 (2015年3月4日 司发通[201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第123号令,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日实施。现就贯彻实施《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投诉处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促进规范执业、廉洁执业、阳光执业和公正执业,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维护司法鉴定秩序,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是新时期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鉴定的重要任务。《投诉处理办法》明确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工作管辖范围、职责分工、受理情形和调查处理等,完善了投诉处理程序,是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依据。认真贯彻落实《投诉处理办法》,切实做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对于加强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
二、完善机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针对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防范并化解司法鉴定执业风险,切实查处有效投诉,及时处理无效投诉,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要结合《投诉处理办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积极探索和建立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的有效机制和工作制度。
(一)完善工作格局,明确投诉处理工作责任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职责,从强化领导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人员配备、提供经费保障、落实责任追究等方面切实加强投诉处理工作,逐步形成分级受理、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制度配套的投诉处理工作格局和责任机制。
(二)公开投诉窗口,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承办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本着方便群众、分级受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整体效能的原则,整合投诉举报、政策咨询等平台,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承办机制。要公开《投诉处理办法》和投诉处理程序,公布投诉受理机关的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等相关事项,确保投诉受理渠道畅通;严格、公正、文明、理性地做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处理投诉工作,采取有效方式,引导投诉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做到作风文明、程序规范、处理公正,以优质服务与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各种矛盾纠纷。
(三)建立合作平台,健全投诉处理工作协调机制。一是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要逐步建立部、省、市(地)、县(区)四级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上级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投诉处理案件督查督办工作力度,推动各类投诉问题的妥善解决。下级机关要认真办理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的投诉案件,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二是在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要逐步建立与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衔接的工作平台,研究建立技术标准与技术方法争议解决机制。三是对于多发、累发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建立与相关部门相协调联动的工作平台。四是要逐步探索建立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与信访工作相协作的工作平台,及时解决群众诉求。
(四)建立报告制度,完善投诉处理工作应急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研究制定司法鉴定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主动协助政府或相关部门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加强与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协调,建立投诉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在参与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中发挥职能作用。
(五)畅通信息渠道,健全投诉处理工作反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提高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要建立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处理结果通报制度和信息统计制度,研究投诉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提高综合分析研判水平,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同时,要大力提倡树行业形象、倡行业新风,努力提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效率。
三、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执业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一)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和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规范化执业水平。要重点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社会的管理监督,依法独立实施司法鉴定活动,规范司法鉴定文书,建立完善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和执业监督机制,重点加强执业场所、仪器设备的持续改进和执业公开、公示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加大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力度。各地要严格执法、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于违法违规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违反行业纪律和执业规则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要依规依纪给予处分;对于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理而缺少法律规定的,要及时建议提请修改;对于不适宜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要探索有效的退出淘汰机制,畅通出口,及时清除。各地要不断总结执业监管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预防在前,教育为主,不断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社会形象。
(三)适时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执法检查和执业检查活动。各地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阶段性任务,针对本地区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执业检查活动,也可以针对投诉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通过办理投诉案件研究执法问题,提高执法水平,通过检查、评估、整改等措施,不断提升司法鉴定执业资质和鉴定能力,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四、组织保障。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摆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对于执业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和汇报,争取支持;对于执业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侦查、审判、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为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明确职责分工,层层抓好落实。司法鉴定活动具有公共性、社会性、专业性、综合性强的行业特点,各地要落实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组织建设的目标要求,建立完善三级管理体系和投诉处理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全国一盘棋,做到职责明晰、权责一致,把司法鉴定执业监管的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要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合理吸收具备法律专业和对口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管理队伍,提高队伍素质。要建设学习型管理团队,加大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断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完善“两结合”管理机制。鼓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教育培训、业务引导、技术规范、质量评查、违纪处分和司法鉴定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要善于通过发布司法鉴定执业风险提示和业务指引等手段,推进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操作,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意见,最大限度地防范执业风险;通过通报处理情况、予以行业处分等办法,严肃行业纪律;通过探索业务工作规律、制发业务指导书、制定行为规则等途径规范执业行为;通过媒体宣传、主题实践、案例汇编、法律援助等形式,开展行风建设,树立行业形象。
(四)认真调查研究,建立形成执业监管规范体系。推进司法鉴定执业监管规范体系建设,是进一步继续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实际,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为载体,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为目标,更新观念,创新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形成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同行监督相结合的司法鉴定执业监管规范体系,持续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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