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912041299 微信号:0755-tms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企业 > 食品安全标准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依据指南的通知(2013版食品部分)|2013
发布日期:2016-06-05 01:21:51    点击量:1908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社会监督,现将《行政处罚依据指南(2013版)》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可通过我局网站http://www.szda.gov.cn下载。
  附件:行政处罚依据指南(2013版食品部分)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6日

附件:行政处罚依据指南(2013版食品部分)

1
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案
2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3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4
生产者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不符合规定或标准案
5
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6
销售者未建立并保存进货台账或销售台账案
7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执行有关规定案
8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案
9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案
10
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未履行有关召回义务案
11
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案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一条
12
明知他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案而为其提供条件案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四十五条

下载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