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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2000
发布日期:2016-06-10 02:03:40    点击量:1804

(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沪卫卫监(2000)3号"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请示"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此复。

2000年2月23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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