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
发布日期:2016-06-10 02:13:30 点击量:1918
(卫法监发[1998]第9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199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宾馆、旅店中使用化妆品应认定为经营行为,此类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应根据其购进价及同类化妆品市场销售价认定。
此复。
1998年10月21日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