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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日本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发布日期:2016-06-10 01:57:37    点击量:20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函[2003]4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我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有关规定,中日就日本向中国出口化妆品出证事宜达成一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不含任何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的化妆品(A类产品)时,由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出具化妆品证书格式一(见附件1)。
二、进口含有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的化妆品(B类产品)时,由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出具化妆品证书格式二(见附件2)并提供使用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含提取物)的风险分析报告和加工工艺等相关材料(同一国家的产品在同一口岸报验时,相同原料的风险分析报告只提供一次)。
请各局将风险分析报告和加工工艺等有关材料及时报总局食品安全局备案,同一国家同一种原料相同版本的风险分析报告不需重复报送。总局可根据所提供风险分析报告的情况,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采取相关措施。
三、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出具的证书都必须同时有该部门有关官员的签字和出证部门的印章,否则视为无效。其中,日本农林水产省签字人员备案表中任何一人的签字均有效。厚生劳动省签字人员备案、印章备案见附件1或附件2,日本农林水产省签字人员备案表见附件3,印章备案表见附件4。
四、请各局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总局。
附件:1.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化妆品证书格式一(略)
2.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化妆品证书格式二(略)
3.日本农林水产省签字人员备案表(略)
4.日本农林水产省印章备案表(略)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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