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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搬迁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法律责任|2016
发布日期:2016-06-19 17:36:35    点击量:1892
 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工作地点,例如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楼某室,之后用人单位搬迁至同城另一个区的,此时劳动者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通常会认定用人单位具有按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法定义务,从而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工作地点的情况下,通常会根据用人单位的搬迁变动情况是否实际影响了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区分对待: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通常会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本市行政区域内向本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通常会予以支持。同时,通过归纳相关裁判观点亦可知,用人单位如未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但搬迁理由具有正当性且为员工提供了搬迁后的补贴或安置方案的,法院通常会认定用人单位已提供劳动条件而驳回劳动者的相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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